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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周智杰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2):84-91
近年来,有关高等教育公平内涵的争论屡见不鲜,对公平、平等、均等、教育公平、高等教育公平等概念的界定不清使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佳。作为社会公平的一部分,高等教育公平事关国计民生,是中国现代化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一环。实际上,高等教育公平是一种仅包含机会均等、过程均等的相对公平,是遵循补偿性原则、普遍性与特殊性共存原则和个性化原则的差异化公平。政府作为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主要力量,需要通过政策手段保障公平理念的贯彻执行,即保障公平政策的连续性,以高等教育分流为重要手段,配合就业引导,最终实现高等教育的实质性公平。 相似文献
52.
曾文远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4):296-305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53.
车用蓄电池早期损坏的原因及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车用蓄电池早期损坏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54.
苏洁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53-55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中,后商标使用人使用了先商标使用人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先使用商标人的利益,且可能导致了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混淆。对于反向混淆的司法处理,不能简单地判决后商标使用人禁止使用商标,而应从资源的最大利用化角度考虑,尽量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则判决侵权方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赔偿金后,强制先商标使用人允许侵权方继续使用商标。 相似文献
55.
马琼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5):56-59,63
从产品、产品责任及抗辩,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制度和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问题入手,把美国、欧盟和我国法律相比较,阐述了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对怎样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6.
王长勇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6):30-34
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应该以人身权、财产权、混合型权利三种权利类型作为支撑;当前的司法实践确立纪念物品的毁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人格性财产权的涉他性客体和非涉他性客体这两类上探索成果的一个综合概括,而不是在某一类上的单独探索;学者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时,应该将这两类分开,这样才能将研究推向全面、深入。 相似文献
57.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争议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华倩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0(2):18-20
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适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虽然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得到了判例的广泛支持,但这一赔偿责任却引发了很多争议,不过理论争议的存在并不影响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 相似文献
58.
张春艳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445-450
法定赔偿成为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方法,但赔偿低额化问题比较突出。司法实践中,考量因素混乱、片面、流于形式,不重视权利人对考量因素的举证责任是造成法定赔偿低额化问题的原因。以开放列举的方式规范考量因素、明确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并明确考量因素对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影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定赔偿低额化问题。 相似文献
59.
随着非婚同居行为的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虽法学界已意识到对非婚同居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但对同居中女性健康权问题依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然而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未对非婚同居行为进行规范,女性在非婚同居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就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女性在非婚同居中所受损害的类型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不足,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社会的特点,提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60.
聂莉斌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05-107
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通过生物链富集、随生态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等特点,所以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而不包括侵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已经难以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导致环境侵权案例中违法者违法成本远小于其所获的经济利益,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相当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污染者,遏制污染行为,进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