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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推行检察公益诉讼是一场深刻的司法制度改革,其本质是借助司法权来缓解公共利益因主体缺位而可能出现的“公地悲剧”问题,对维护公共利益、抑制租值消散、优化资源配置具有深远影响。已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基础、制度价值和规范建构等方面,鲜有文献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政策效果展开实证分析。基于此,以我国检察公益诉讼试点数据为样本,将绿色专利申请作为表征公司绿色创新的核心变量,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开展实证研究,能够全面检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创新的政策效果,揭示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公司绿色创新的内在机理,进而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证据。研究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显著提高了公司绿色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并且地区检察机关越透明、环境检测机构供给越充分、公司公众关注度越高,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公司绿色专利申请的政策效果就越明显。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持股比例、公司规模对检察公益诉讼与公司绿色创新具有正向调节效应,而高管政治关联对两者的调节效应为负。该研究结论为厘清检察公益诉讼与公司绿色创新之间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经验证据,有助于进一步夯实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创新的社会基础,并为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配套制度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732.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为了完成举证任务,检察机关需要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性质界定尚存争议,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性质亦未形成统一意见,导致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强制性,造成取证效率较低,影响诉讼的进程,致使保护环境公益这一目的难以实现。对此,应赋予检察机关限定强制性调查取证权,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促进取证顺利完成,从而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最终实现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733.
《民法典》第1077条针对离婚登记设置了30日的冷静期。设立离婚冷静期,是立法对“闪婚闪离”社会现象的回应,对减少草率型、冲动型离婚,保障稳定完整融洽的婚姻关系,构建文明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适用情况并不乐观。为了有效规避登记离婚冷静期,离婚双方当事人多选择到法院起诉快速调解离婚,造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为了推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通过设立诉讼离婚冷静期、构建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对接规则、区分设置离婚冷静期区间及适用条件等措施,不断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734.
特定物执行,以原物执行为原则,但执行过程中难免发生特定物毁损问题。在立法上,我国早在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便予以关注。从1998年至今,我国特定物毁损执行的模式经历了从"折价赔偿或者替代执行",到"协商或另诉"模式,再到"协商或再审或另诉"模式的逐步演化。司法上,关涉特定物毁损问题的执行案件也基本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虽然面对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问题,我国的法律探索已经走过了20几个年头,但关涉特定物毁损之执行的问题,目前仍存有当事人诉求各异,执行机构无所适从的实践困局,也存有执行标的、诉讼标的、既判力标准时学说多元并存衔接不畅的理论尴尬。2018年新出台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虽然引入"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此时间节点,但其所提之新救济方案——"再审或另诉",却面临时间设置缺漏、特定物毁损要素缺乏考量、救济体系不合理等诘难。从问题成因来看,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问题,乃因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贯通性不足以及受程序法的内容框架认知不深的影响所致。对此,结合国内外特定物毁损之执行应对机制架构,如果能强化执行调查,精确把握特定物状况,精准实现程序分流,改良执行方式,以及植入备位执行和备位诉讼,则可适度缓解或疏导特定物毁损之执行不能的现存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审判、执行救济法官关涉特定物执行的理论立场本就不一,以统一模式强行衔接的正当性更是不足,故而此种解决路径应当予以抛弃或改良。理论多元、环节多段的背景下,利用法官个体观点立场的前后一致和逻辑自洽,合理配置执行启动审查权,通过贯彻实行审执分离,执行法官专门处理执行事务,再不介入审判和救济判断,让执行依据的审判法官与特定物毁损执行不畅时的救济法官直接对接,以此统一审判法官和救济法官的理论立场,实现审判、执行的有力衔接,达到个案处理上一致的效果,方为疏解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难题的根本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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