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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邵海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65-71
在现代风险社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这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要求。但与此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扩张式发展又在侵权法体系内部导致困境,使侵权法的价值与功能受到冲击。为了保持侵权法体系的内在协调,各国法律无不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施加某种限制。正是在这种扩张与限制之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反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当代的扩张式发展及其所受限制,必须从侵权法的内在协调需要出发,综合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232.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关于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存有漏洞,依目的性限缩方法,用人单位履行公示义务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的,应当履行告知等义务。违反公示与告知义务将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这与法律法规的生效情形不同: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存在可选择性、可推知性、主动获知义务强度、负面影响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故法律法规采"一体生效主义",而可能对劳动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章制度宜采"各别生效主义"。此外,对于资格条件型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违反公示与告知义务的,应对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可相当于劳动者重新就业的成本。 相似文献
233.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违反合同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观光旅游、医疗美容、婚庆服务等一些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合同中,违约行为造成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显而易见。但是,对于违约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试从保护人权的历史潮流、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扩大的趋势、合同法保护范围的扩张、责任竞合制度保护的缺失等方面论述在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234.
邮政合同赔偿纠纷的法律要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邮件损失赔偿的免责规定常常会受到来自社会的谴责。尽管邮损赔偿现行规定确有其合理之处,但邮政企业为自己所作的辩护是禁不起推敲的。现行邮损赔偿规定的缺憾显而易见:立法缺乏细致的调研和严格的成本核算基础;对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未能给予区别对待;某些具体免责规定的合理性也值得分析。对邮损赔偿问题修改时应抱以科学与法治精神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235.
王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5):253-266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相似文献
236.
宋才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9(2):17-26
《民法典》是一部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绿色原则为基本指引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已成为中国21世纪的时代主题。确立绿色原则体系是民法典的使命担当,绿色原则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点,确立了新时代的价值判断准则,为私益与公益奠立了双重保护原则。绿色原则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民法依据,规范了义务约定和强制使用路径,绿色法定义务是对合同制度的创新与调整,侵权责任为生态环境损害拓展了权利救济空间。《民法典》绿色原则保护生态环境的路径是:绿色原则为生态环境诉讼提供制度基础,为侵权责任制度全面实施提供法治保障,为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供损害赔偿依据,是推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237.
社会生活复杂性导致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能存在偏差,《民法典》第1073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异议制度。当前,亲子关系异议制度存在着如何认定“父”“母”“子女”的范畴、如何理解提起异议之诉时的“正当理由”、如何解决亲子关系否认或确认后产生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成年子女仅能提起确认之诉是否合理、否定未成年子女请求权人资格是否合理等突出问题。考虑到平衡血缘真实与身份关系稳定的需要,应当通过适度扩展提起亲子关系异议的主体范围、赋予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存在的权利、请求权设置消失时效限制、建立亲子关系确立或否认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亲子关系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238.
宋才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1(3):1-9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239.
王钟伦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6)
主体不同、原因不同、对应罪状不同,是战争赔偿与民间损害赔偿的主要区别。两者不容混为一谈。日本政府拒不谢罪与赔偿,不但违反了国际法也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构成了新的国际不法行为。日本右翼势力日益猖獗,迫使受害者不得不拖着伤残老病之躯,东渡日本力挽狂澜再次“抗战”,他们的成败是中日两国能否世代友好下去的试金石。 相似文献
240.
《民法典》第1232条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金归属和计算标准均未涉.通过梳理文献并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析环境侵权的内涵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可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不应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质化".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附带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赔偿金应归属于被侵权人,不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应构建以基础金额加惩罚金额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