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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对三峡库区移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陆远权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1)
移民是库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移民有其历史渊源;与脱贫互为因果;因信息传递影响,先期移民的成功至关重要;从文化心理感知,群体移民比个体移民可取。 相似文献
632.
公共利益,是行政法的一个目的性原则,它在行政管理的“法律—政府(行政)”模式中对法律的权威性与行政的合理性起着架构作用,使行政具有权威性、开放性和合理性相统一的特征。作为一个目的性原则,公共利益应当具有特定的法律内涵和外延,同时也应当具有适当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法律救济保障。 相似文献
633.
我国正在“未富先老”情势下“跑步进入”老龄社会,急至而来的老龄化、高龄化给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中国社会带来了多重挑战。养老服务发展亟待法律上的维护,法制建设势在必行。但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法制建构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其中内在关联的目标定位、平等权维护、行业准入、合同规范、救济制度、立法路径等基本问题,亟待认真审视并共事举措,力求因应改观,使养老服务得以可持续地规范化成长和运行。 相似文献
634.
《周礼》中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备荒、抗灾、救灾思想,其主要措施有储粮备荒、禳天弭灾、节财省用、减赋免役、调粟赈民等。救荒赈灾的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同时,积极鼓励邻里互助,共度灾荒。 相似文献
635.
债权是一种兼具救济性手段与基础权利双重性质的权利。起初,债权是作为基础权利的救济手段而存在的,此时,各种债权有其各自的基础权利,此后,由于债权的被侵犯问题而渐次产生了其自身的救济性的手段———债权请求权,此时,债权取得了基础权利的地位。理解债权的双重性质,是厘清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债权和请求权几个概念的关键,而对这几个概念的清晰认识,对于以请求权为枢纽的整个民法体系的内部和谐,对于正在制订中的我国民法典的体例设计,皆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36.
屈振辉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1):75-78
灾害是人类无从避免而又必须面对的突发现象。它使人类诸多道德矛盾在瞬间交织爆发,也因而成为进行伦理学研究的最佳场域。灾害伦理研究中的基本问题有:灾害成因的伦理解释;灾害降临的伦理应对;灾害救助的伦理维度;灾害抚慰的伦理实施等。 相似文献
637.
民事执行程序虽然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作为主要目标,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同样应当予以重视,此两者作为现代人权理念的应有之义,共同构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话语体系。但是民事执行程序的主要使命决定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权和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始终处于一个脆弱的"偏向式"动态平衡状态,在执行程序中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权的强化会逐步加剧两者之间的张力,脆弱的平衡状态随时可能被打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作为对我国民事执行司法实践经验和智慧的总结,其立法科学化的衡量维度固然在于以对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之成效作为重要衡量指标之一,但是不能单极化发展,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同样应当纳入其中。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必须回应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基本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博弈和冲突。应当充分发挥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程序救济原则在具体制度构建中的基本价值功能,以对被执行人生存权、生活安宁权、人身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之保障"划定"强制执行权作用于被执行人时之限度,以此为基础厘清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边界。最终通过对债权人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基本人权保障之间的价值衡平,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镶嵌"人权保障的"内核",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构建贡献力量。 相似文献
638.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639.
1942年发表的《贝弗里奇报告》试图解决英国社会的就业不足与贫困等问题。《贝弗里奇报告》的出台是英国社会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它深受现代自由主义思潮以及凯恩斯主义的影响。该报告的发表推动福利国家在英国的实现,对欧美乃至亚非拉国家和地区的福利建设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贝弗里奇报告》本身蕴含着充分就业与福利供给互为因果、循环论证的矛盾,使得充分就业只是一种乌托邦,贫困、愚昧及无知等问题无法真正解决。克服对《贝弗里奇报告》的迷思,需要回归到福利乃至国家的社会性质,从共同富裕的高度探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贫困等问题的关系,将实现充分就业、摆脱贫困置于共同富裕这一战略目标下,在普及教育基础上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彻底解决充分就业与福利获得的矛盾、经济发展与贫困长存的矛盾。 相似文献
640.
朱银端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5):86-91
在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当前社会救济的科学发展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转型问题,要改革现行的社会救济制度;二是市场化问题,非政府组织应参与慈善市场竞争;三是公信问题,应该改革非政府组织内部的管理体制;四是人力资源问题,要致力于培养志愿精神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