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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高峰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5)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归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侵占罪的既遂与否应取决于侵占行为是否齐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齐备法定的构成要件,就成立侵占罪既遂,即应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标准。在认定侵占罪时,还应划清侵占罪的罪与非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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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犯罪问题初探叶高峰,史卫忠商标,乃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区别各自所生产、经营的商品而在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上,以及商品包装、招牌广告等上面,所注明的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产权,商标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