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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浅谈制定《思想政治教育法》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长富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1(2):107-110
揭示了现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软弱的根本原因--“责权利”不分明,进而得出了思政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必然结论,并立足现实, 着眼未来充分论证了制定《思想政治教育法》这一前瞻性结论的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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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长富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9(3):107-112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潮流。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产生巨大的影响,亦即法律的全球化。在适应和调整由于经济全球化各国日益密切的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国际法不断地国内化,反过来国内法也不断地国际化,正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这种互动,使得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界限不再清晰,全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不断朝着日益趋同甚至统一的方向前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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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裁判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从应然的角度看,单位应当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的主体,案外人和假义务人不应当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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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流动式《法律援助》教学不仅课程设置混乱欠科学,而且实际操作层面缺乏指引性规范,致使教学质量普遍不高。建议重构课程设置,并在教学的三个不同层级[1]形成统一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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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权利、义务、责任”不明确,实际上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就只能在“三无”情形下开展工作,结果是无权利辅佐,难以顺利开展工作;无义务规范,不知道究竞该做哪些工作;无责任的压力,更是可以不去潜心工作。因此,建议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法》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明确设定:“参与单位人事安排、获得必要资金保障”等12项权利;“排除工作对象思想障碍、保守工作对象秘密”等6项义务以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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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日趋发展对同步思想资源的需求与人们总体实际思想水平低的矛盾注定了解决“矛盾”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只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法制化才能调动广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工作积极性;才能督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潜心于自身工作;才能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有相应的思想资源来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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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对其作了规定,但我国由于政治和经济的制约,在某些方面仍然没有充分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受教育权作为建立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其实现依赖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高长富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5):44-47
没收财产是财产刑中的一种,我国现行刑法在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量刑依据缺乏、量刑标准抽象、适用方式欠妥,应当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高长富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6):127-130
分析了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系列主张:转变维权工作思路,以源头参与为主,以事后监督为辅;以法律维权为主,以制度维权为辅;以重点维权为主,以一般维权为辅。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强化维权监督机制;构建领导权滥用的预防机制。以废除工会干部委任制,推行考聘制等方式改良维权工作者形象。 相似文献
20.
适用于我国公民犯罪的资格刑主要缺陷是体系不完整、内容欠合理、适用制度不健全.应以我国资格刑和准资格刑立法为基础,以国外优秀立法例为借鉴,扩充资格刑类型与刑元素、构建资格刑缓刑制度以及同步减刑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