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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网络诽谤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诽谤犯罪作为传统诽谤罪在网络空间内一种异化的表现,对其应当以新的眼光进行审视。在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区分事实和意见,注意准确理解诽谤行为的主观目的,对于未捏造而仅散布诽谤信息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诽谤行为。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判断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以相关统计数字为依据对其进行认定时,应结合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进行双重判断并排除适用传播性理论的情形。将造成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相关伤害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时应从严把握。此外,本解释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不应包括网络空间秩序。对于网络诽谤自诉案件自诉人收集有罪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相似文献
72.
73.
74.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但其入刑的目的正当性与体系融惯性应当接受法教义学检视。在目的正当性检视中,"高危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穿透了隔离层法益,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法益,不值得评价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的罪名;而"平缓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不会造成国民生活成本与社会管理成本的双向支出,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从而丧失入刑的目的正当性。在体系融惯性检视中,"情节严重"的表述造成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混同,其本身的抽象模糊有损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实质上是"以退为进"的象征性立法技艺。 相似文献
75.
陈琦琦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3):95-102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了刑法罪名体系的分散与不协调,也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情绪化立法与现象立法趋向,容易造成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于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应根据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分别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76.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规定在学理上引起了极大争议。网络空间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场所",而将"公共场所秩序"置换为"公共秩序"则是不合理的。在信息网络时代,就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而言,在遵循立法原意的同时,也应当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顺时而动,对刑法条文进行合理的扩张解释,从而使网络犯罪得到有效的遏制。 相似文献
77.
陈云朝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3):64-73
禁约是清代乡村社会为保护风水、山林资源、生态环境和公益设施而公同议定的带有强制性规范内容的民间自治规约。从禁约合同的议定来看,乡村公共秩序的形成主要是在宗族、乡绅、地保、文会、乡约、会社等地方权威人物或组织的倡首下,由血缘和地缘范围内的民众公同讨论、集体协商后,通过特定仪式以成文的形式公之于众。合村或合族公议的禁约规条涉及日常生活实践中的信仰、生产、生态、公益、治安等公共秩序的诸多方面。乡村公共秩序的维护主要有赖于民众的力量对违禁者实施精神或物质性的惩罚,必要时借助于官府的权威,从而在官民互动中达致一种结构上的均衡。以禁约合同为代表的自治性规约与私人契约、国家律例共同绘制出一幅清代基层社会法律秩序的整体图景,对当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8.
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性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在整个网络系统中所处的独特地位,应对所有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侵权法为加强对私人用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护,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极大的窄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同时也无法适应目前网络侵权的客观现实。为此我们应立足于公共领域,重新审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所有网络用户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内涵及价值取向,即维护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进而概括出该义务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79.
GATT/WTO框架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也即GATT第 2 0条 ) ,是作为衡平WTO成员方自身的经济利益与贸易自由化的调节器而存在的。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仅具公共秩序的消极功能 ;二是其内容是相对确定的 ;三是WTO法中的公共秩序是跨国公共秩序。在本文的最后 ,作者对GATT第2 0条的具体运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80.
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最关键的是法律适用问题,它关系到涉外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关系到涉外商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