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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第2章第2节以第25条至第36条规定了监护,其中既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也包括成年监护。《草案》的规定,参考了各国监护制度的最新发展,因应了修订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引入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较大创新。但此部分规定,仍有值得推敲与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2.
发展中国家较低的成本、较宽松的监管和跨国制药企业由此可获得的巨大经济利益,导致近年来跨国人体试验数量的激增。跨国人体试验引发了试验中的双重照顾标准、挑战着知情同意与伦理审查机制的适用、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等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难题。根据国际伦理和法律规范,应坚持以相同照顾标准为原则,以特殊照顾标准为例外;在知情同意的取得上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由试验的发起国和接受国共同对试验进行伦理审查;应使试验的成果为受试者和试验接受国共享。为此,我国应建立跨国人体试验的双重伦理审查机制、与发起人对话协商机制、利益冲突协调机制和国际合作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3.
满洪杰 《东岳论丛》2012,33(4):180-185
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人体试验,也离不开受试者的参与.受试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试验,某些受试者由于自然、生理以及社会原因还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对于妇女而言,允许其自主决定参与试验是有必要的,但应照顾到其在生理、心理上与男性不同的需要,特别是要注意保护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对于未成年人参与人体试验,应当采取部分限制模式,将其可以参与的人体试验限制在一定类型内,并应征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对于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者,也应采取部分限制模式,在其监护人同意的同时还应根据其本人的认识能力考虑其意见.对于因疾病或者事故暂时性丧失决定能力者,紧急情况下医生可以决定对其实施试验性治疗,但不得违反受试者可知的意愿.受监禁者、军人及试验者的从属人员,由于其自主决定权极易受到限制,应严格限制其参与人体试验.  相似文献   
4.
人工生殖技术、干细胞研究和人类基因复制的发展,使人类胚胎的伦理与法律地位日益受到关注。我国社会主流伦理观念对胚胎享有人的地位持否定观点,当前在制定民法典的探讨中主要学说也未给予胚胎以独立的地位,而是作为与人体分离的组织定位为特殊的物。有关胚胎法律地位的"人"的模式不足取,但"物"的模式也面临着困境。我国民法典应当回应科技发展的要求,重新审视胚胎的法律定位,通过分阶段模式保护胚胎的合法权益,并从民法理论与立法两方面探索在人与物之间建立中间存在模式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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