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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秦汉简牍资料的发现与陆续公布,为我们进一步认识秦汉社会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是西汉初年汉律的主体部分,其中有许多民法方面的内容,涉及物权法、继承法、债权法、身份法、婚姻法等,对认识秦汉时期的社会结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众所周知,秦汉律令久已亡佚,清末学者虽然做了一些法律文献的辑佚和整理工作,但仍然是一叶泰山。因此,对秦汉律令重见天日的价值如何高估亦不为过,正如作者指出的,我们不仅从云梦秦律、龙岗秦律看到了秦的法律原文,而且从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得见汉律的规模,这是我们足以告慰先贤的旷世佳讯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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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为了确保"龙兴之地",在东北修筑了柳条边,它的修筑达到了保护特产,以界"内外",保持满族旧俗的目的,但是柳条边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东北经济的开发和发展。最终,使这一块"净土"成为清朝以后的内忧外患之地,而不得不废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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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对人口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户”是合法占有田宅的前提,“邑”是对合法居住空间的限定.在此基础上将户籍编制于乡里体系之中,通过立法限制人户的自由迁徙和流动,规范户的传承和财产转移.由此构建起来的以“户”为统治终端的乡里秩序,作为帝制国家实现人口控制的成功经验一直为后世所奉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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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波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7,35(2):104-106
努尔哈赤作为女真族杰出的政治、军事领袖,在建立后金政权的过程中,竭力塑造了一个至高无上的“天”,假天威理人伦,有效地把天命观念糅合到他的伦理思想之中。在处理君臣关系上,提出“天命之为汗,汗命之为臣也”;在处理父子关系上,提出“孝于父母,悌于诸兄”;在处理夫妻关系上,提出“妇人应治其家,顺其夫”;在处理社会关系上,要求被统治者忠诚、从善,主仆之间要相互友爱。不遗余力地用天命思想来处理君臣、父子、夫妻等关系,由此形成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伦理思想。 相似文献
6.
薛洪波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5,33(2):101-104
清军入关后,清统治者把东北作为“龙兴之地”,封禁了东北。其目的从最初要保持满族风俗、保证统治者享受的经济利益,到后来要把东北作为八旗兵源以及驾驭全国的战略基地。但在整个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目的和作用没有达到预期的统一,最终的结果不仅没有完全的保有“满语骑射”,还造成东北经济上的落后,战略上的失误,及军事上的漏洞,致使沙俄有机可乘,掠夺了我国东北的大片领土。 相似文献
7.
薛洪波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0,(6):65-67
东北地区的教育由来已久,作为多民族聚居区域,其教育既有本民族的特色,又有多民族交叉的特点,同时还接受了中原汉文化的礼仪教化,在教育体制上出现了官学和私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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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家族法的产生,应该追溯到原始的氏族公社时期.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男系或女系大家族内部萌生的"家族法"还属于自发性质的习惯法,当时还没有来自外部约束的成文法.最晚到西周时期,才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家族统治网--宗法制度.陶希圣先生认为:"西周以前没有完整的宗法,封建制度(此指分封制)正盛的西周到春秋时代,也正是宗法的时代,而宗法乃是封建贵族的亲属组织.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瓦解,宗法制度也开始变迁."[1]2因此,自西周至秦汉,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上的政治制度被历史淘汰,但宗法观念和宗法组织并没有随着周代政治躯壳的残破而消亡,而是以一种次生的形态即以家长为本位的家族制度延续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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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年律令》有关土地、田赋、继承制度中几则释文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户律>318简"有籍县官田宅"一句,应释为"又籍县官田宅",即又登记国家所有的田宅,并上报所在县廷.317简"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2"的句意颇有争议,其实,"所自田户田"即户内经营的户田;"不租"即不出田租.<置后律>384简"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 主要是指女儿"代为户",意味着原有家庭已经"户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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