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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前置是我国劳动争议解纷机制的特点之一。但是在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中,这种模式所带来的却是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冲突。除此之外,仲裁前置还是一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制度;而且其社会功能亦待检讨。仲裁前置制度正在成为劳动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阻碍。因此,取消仲裁前置,在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我国劳动争议解纷机制走出困境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和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是两国诉讼外调解制度中的典型代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民调解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间ADR的一种;而民事调停制度附属于法院,是一种具有广义上的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两种制度在调解组织的性质和权限、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调解中的强制性因素以及调解程序与司法权的关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日本民事调停制度中司法权的有效利用可为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某些启示。  相似文献   
3.
现有知识产权诉讼不能满足权利保护的实效性需要,导致三对矛盾的出现。知识产权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可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司法改革的精神指导、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积累以及知识产权诉讼规律为构建知识产权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可能。构建知识产权诉讼简易程序应考虑三方面的问题,简单知识产权案件的区分标准、审理法院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排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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