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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规定了初查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取证措施,但该规定未区分电子数据取证措施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基于我国刑事初查程序禁止采取强制性取证措施的基本法律原则的要求,需要明确各种电子数据取证措施是否可以在初查中使用,即需要讨论电子数据取证措施的适性问题。讨论了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调取电子数据和电子数据冻结等电子数据取证措施的刑事初查适性问题,认为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调取电子数据的部分行为具有强制性,因此其在初查中应当有限制地使用;冻结电子数据属于强制性取证措施,不应在初查中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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