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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纠纷原本是当事人之间因为权利和价值冲突而产生的纷争,是纠纷主体之间的私事,然而纠纷的解决却意味着其他人的介入。这些介入者相对于当事人,其实是没有纠纷主体性地位的他者,他们眼中的纠纷只是,也只能是他者的想象。因此,指望纠纷的介入者移情式地理解纠纷主体的情与欲,从而在理解纠纷本质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提供化解之道,只能是理想主义的奢望。惟有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选择想象的机会,才能确保纠纷的真正解决。  相似文献   
2.
文章介绍了学界划分的行政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几种逻辑关系 ,明确表示赞同二者应是全异关系。并从宪政体制 ,行政与立法特征和现实情况等方面论述了全异关系的原因。进而阐述在当前语境下 ,将二者“割离”的意义之所在  相似文献   
3.
非法人社团民事主体资格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人社团”是除法人与自然人之外的民事活动的主体的一种,但在我国其民事主体地位一直未得到民法的承认。本文从立法现状、理论研究现状和研究价值三个角度具体分析了“非法人社团”的研究情况。着重论述了非法人社团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可能性,通过对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的排除,论证了非法人社团应该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4.
本文系对德国诉讼法学理论关于证明责任的含义和内部关系的一次介绍和疏理。文章第一部分展示了我国目前在证明责任定义问题上的几种主要学说,并从理论移植脉络的角度考察了研究面临的困境;第二部分通过对客观证明责任和主观证明责任、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和主观具体证明责任的两对概念的关系分析,系统介绍了德国诉讼法学理论关于此问题的观点;第三部分从证明责任的性质出发,再次强调了德国法理论在证明责任问题上的二元统一。  相似文献   
5.
2021年《民事诉讼法》的第四轮修订存在三个新特征。一是授权试点,通过先行授权部分地区试点改革来绕开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议,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案矛盾问题。二是法院主导,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主导修法,主要以实用理性而非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作为修法的知识来源。三是快速审议,仅两次审议就表决通过,未对存在争议的草案作实质性修改。理论界基于反馈时间有限、获取信息不畅、发声平台不足等因素在本轮修法中存在“失语”现象。实际上,未来尤其应当在审议环节增加理论界的发声机会,以此帮助立法机关制衡可能存在的部门本位倾向,制定出更合适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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