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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是对个人自由独立性的保障,此亦是该理论所要求和体现的价值,其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弥补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旧客观违法性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矛盾。行为无价值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自身存在的基础,这对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改革与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这是由法制社会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2.
新论近现代技术进步与哲学和刑法学发展之辩证唯物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刑事法“理念”的进步与发展。技术发展与古典犯罪论体系和晚近犯罪论体系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康德法权哲学思想对于“构成要件”这种法实证主义所要求体现的模型具有所谓“康德式”的批判。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晚近犯罪论体系中的较量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技术条件下的变异。  相似文献   
3.
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刑事法"理念"的进步与发展.技术发展与古典犯罪论体系和晚近犯罪论体系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康德法权哲学思想对于"构成要件"这种法实证主义所要求体现的模型具有所谓"康德式"的批判.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晚近犯罪论体系中的较量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技术条件下的变异.  相似文献   
4.
通过刑法中的信赖原则概念理解,论证信赖原则适用客观要件是其主观要件适用的前提。对于信赖之存在性以及相当性的判断,必须结合具体的客观事实进行具体的认定,即只有在一定社会中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场合,才能肯定信赖原则的成立。并通过分析信赖原则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关系,进一步论证了客观归责理论对信赖原则限定适用的机理。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国家机关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欠薪行为人罪化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具有恶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规定对关于恶意的证据认定做了有力补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结果犯,影响该罪成立的是追诉时效。该罪的免责条款规定较为严格,而这实际上与该罪设立之初的立法原意相违背,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6.
论信赖原则的法社会学根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风险社会是科技急速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必须接受的现实。为适应无处不在的风险,不少国家采取了新自由主义策略,但这无可避免地加剧了个人的危机感。风险社会学家对此进行了理性反思,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是价值理性的回归,重建社会信任。在刑法领域,信赖意味着宽容,意味着行为人不必负担过重的注意义务,并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是法的中立性与均衡性的体现。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中的信赖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赖原则作为过失犯罪概念中注意义务的认定基准,是资产主义的发展在刑法理论上的必然结果。其立论根基是刑法的“谦抑性”与“人道性”,因为信赖原则强调在过失危害发生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个人行为的可非难性,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从理论意义上看,社会相当性理论、被容许危险理论以及危险分配理论是信赖原则的理论根基,而危险分配理论又是产生信赖原则的直接原因。  相似文献   
8.
纵观财产罪法益的发展史,各种学说层出不穷,可谓百家争鸣,但终究莫衷一是。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刑法学界,对其界定不一将直接影响各种行为的性质与认定。各国学理与司法实务中存在各种争议,重新审视财产罪的法益势在必行。反思财产罪法益,借鉴民法占有的事实推定与权利推定理论,将刑法上的占有“拟制为所有”,非法之债“拟制为债权”,把此两者纳入财产罪法益的范围之中,重构新的财产罪法益体系并将其分为三个地位不同的层次予以解析,进而提出“法益抵消原则”,这为一系列侵犯财产罪的疑难问题分类释疑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9.
中国刑法典中的过失概念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者结合同时分析并判断过失之内涵。美国模范刑法典与德日刑法学理论都只是从认识因素角度对过失内涵加以界定。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再认识有其必要性,过失犯罪整体概念中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系其概念之内涵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概念的理论重点在于行为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其中,注意义务分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过失犯罪之行为不法的认定基准不只在于注意义务违反性,而更在于行为人有预见且回避结果发生之能力,却未尽力去避免。中国传统犯罪过失理论通说是以"4要件"为基础并进而展开相关专业性阐释与研究,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过失之判定却缺乏可行的规范性标准。基于人权保护与保障理念,中国刑事立法及其理论研究应该更加积极地阐释与分析犯罪过失客观事实上的"过错归属性"问题。  相似文献   
10.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是对个人自由独立性的保障,亦是该理论所要求和体现的价值,其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弥补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旧客观违法性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矛盾,这对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改革与重构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刑事违法性",这是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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