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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中国现行法律中生态修复责任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项法律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生态修复责任虽有"私法责任"之名,但在私法责任的理论框架下,难以得到圆满解释和适用。遵照大陆法系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生态修复责任实为公法责任。此处的公法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公法责任体系,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赖公法规范督促监管污染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公法责任属性下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应当建立起以"行政磋商修复+行政责令修复+行政代履行修复"为主导的公法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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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污染转移研究理论、国际社会以及国外立法实践的考察与反思,可以发现,污染转移的法律应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中都存在一些不足。为应对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和国内的污染区域转移,中国需编织一张大网,将污染转移置于全球环境保护的视野下,推动应对污染转移的国际立法,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加强应对污染转移的地方立法,促进应对污染转移的行业立法。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定,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私法协同共治。依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针对公益损害的新型责任,本质属于公法义务的私法操作,包含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两种方式。在责任构成要件上,需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合理解释,进而在因果关系证明中由双方公平分担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贯彻生态环境修复优先的原则,规范"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判断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的主体、方式、目标,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不具有修复可行性和侵权人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后不能覆盖的损失和费用。  相似文献   
5.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传统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度已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和规制某些恶意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因此,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和框架内,有必要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试图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三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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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应肩负起环境保护的责任。从经济学的经济人理论、环境产权理论和环境外部性理论分析,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把环境责任转移给了社会,造成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因此,通过政府对环境资源利用管理,建立环境税制度、环境补贴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使企业排污外部成本内部化是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新兴经济激励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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