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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航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飞机制造商追究其产品责任已成为多次空难事故发生后旅客或其家属进行索赔诉讼的新动向,其根源是受害人为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金,通过以航空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制造商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以避开国际公约或相关国内法对承运人责任限额和免责条款的规定。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规定相异,尤其是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归责原则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等的不同,意味着案件究竟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对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来说显得至关重要。在确定准据法时,应突破侵权行为地法这一机械的原则,用灵活的选法规则在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理念的指导下,来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以及双方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2.
文章以“包头空难”为切入点,重点阐述了主要航空大国特别是美国“深口袋被告”的理论与实践,并从理论与现实基础两个角度论证了中国采用“深口袋被告”的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3.
滥用知识产权在反垄断领域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本文通过分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并提出一些利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国际社会人本化趋向下,以产品责任为诉因的航空争议诉讼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以此为主体的司法活动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甚少,特别是在实际操作及适用性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惑。针对国内外在此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现状,提出产品责任引入国际航空争议诉讼中的法律作用,即在平衡产品制造商、航空公司和消费者三者综合利益的基础上,应以保护人权和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为中心,侧重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蒙特利公约》于1999年5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该公约制定十多年来在理论和实践当中仍存在一些值得争议、思考以及未回答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已关涉到作为航空旅客运输消费弱者一方根本利益的保护,因而有必要在此提出并作简要的论析,以促进我国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航空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新时期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航空运输事故受害人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自2003年生效实施10年来,公约规定的责任保险的范围、投保的主体以及保险额的界定等问题在理解和运用上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实践构成极大羁绊,具有“软法”性质,实则是一个空虚的法律构架,容易造成“统一”的公约出现“非统一”的怪状。2013年正值公约实施10周年之际,有必要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以实现公约适用的统一价值和落实公约义务。鉴此,在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法》时,建议补充责任保险的内容,明确保险的范围、最低保险要求和违反保险要求时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7.
从国际合作透析对索马里海盗行为的打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索马里海盗行为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影响和破坏国际海运安全的问题之一,构成了严重危害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罪行。通过分析海盗行为的危害性、打击的必要性以及国际合作打击海盗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打击海盗的进路。  相似文献   
8.
临近空间作为全球一体化的重要连接点,是实现长期驻空侦察、全球精准打击的军事战略高点。受空天划界论争的影响,临近空间飞行的监管规则仍依附于国内立法,在国际层面尚未实现有效规制和协调。在临近空间法律地位不清、监管主体不明、监管客体不定、监管内容复杂、飞行活动存有争议的情况下,现有国际航空航天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调整此类新型利益关系的实践需要。构建针对性的监管制度不仅是行业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确保地面国国防安全和临近空间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在国内立法层面,中国可参鉴《临近空间管制公约(草案)》的相关条款,积极推进临近空间融入航空法或航天法的制度设计,或制定单行的临近空间法,以国内立法引领国际立法;在国际立法层面,应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主导,通过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相关附件或增设临近空间飞行的新附件标准,推进国际统一规则的构建。  相似文献   
9.
由航空产品缺陷引发的民用航空器停飞,包括基于政府民航主管机构行政命令的被动停飞、航空公司行业自律的主动停飞以及因航空公司不符合当事国强制标准的被动停飞三种类型.停飞类型不同,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也不尽相同.民用航空器停飞对中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和航空法治体系完善影响巨大.中国应加强适航管理,严格规范适航标准和适航审定程序,建立并固化航空安全监管机制,增强国家、航空企业各层级全范围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完善适航法规体系和停飞责任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10.
中国航空仲裁存在适用范围不一致、临时仲裁承认与执行不对等、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等问题。为健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发挥航空仲裁的原本价值,中国应统一和明确航空仲裁的范围,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依托,以航空临时仲裁为试点,结合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和实践,以开放的姿态认可中国国内航空临时仲裁的合法性,实行航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双轨制"。建议在初期通过一般性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在中期倾向于航空临时仲裁,在后期提交专门的航空仲裁机构,从而分阶段、有重点和有秩序地推进中国航空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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