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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经历的是由柔性到刚性转变的渐进过程,但人们却并未就其规制司法裁判的约束效力取得相同的理解和一致的认可。对此,人们可以制定出多种关于案例指导制度实践功能的描述性设计和规划,每种设想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效力定位。但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指导性案例的最终归宿必定是回应当下的司法现实,只有将其映射到社会生活当中,才能真正探究其制度运作的实践功能所在。其实,指导性案例的角色定位不当反映出理性与权威之间存在的悖论,与其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和裁判要旨强加于人,不如充分发挥其理性说服的意蕴和效用,力求引导人们就诸多问题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2.
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中,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的论战大致分为两个回合。在此过程中,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从道德形而上学转向政治自由主义,而社群主义者则将其间蕴含的个人主义观念和价值中立原则作为对象分别予以批判,同时反对以权利的普遍性来否定权利的社会性和历史性,这构成其驳斥权利优先于善的学理基础。面对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之间的激烈争论,有必要指出破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优先性,以揭示围绕权利与善何者优先论辩的实质与核心。从本质上说,仅凭在先性、基础性或支配性都不能准确阐明何为优先性。所谓优先性乃是指某种依存关系,这种优先性关系带有鲜明的辩证意味和交互特征,由此出发便可找到优先性确立的正确方式和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3.
当庭宣判制度对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举足轻重,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在要求。目前,行政化管理体制下的庭审功能相对弱化,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的潜在压力使得法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更加心有余悸。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宣判成为摆脱困境的必然选择,而当庭宣判制度的适用则步履维艰,这将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加剧,严重妨碍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事实上,出现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但归根结底,其反映出的是行政化管理体制下司法改革的急躁冒进和制度设计的不合时宜。因此,只有真正还原当庭宣判的本来面目,重新审视其实践价值,才能有力推动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相似文献   
4.
按照社群主义者的理解,共同体的善发源于社群,其相对于个人的善而言包含更少的主观成分,且通常会被放在更为首要的位置,并有助于促成社群的实质化转型,这恰好是自由主义所欠缺的。人们既不能将共同体的善与个人的善加以对立,更不能使共同体的善凌驾于个人的善之上,这两种善必须得到公平对待。比较而言,共同体的善只是相对的,反倒是个人的善更为真实。有鉴于权利体现着个人的善,所以切忌以共同体的善为名消解或压制个人权利。自由主义者将权利置于超越善的至上位置,但其遵循的正义原则却可以被转述为特定的善,因此有违其坚持的价值中立原则。实际上,价值中立原则仅适用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难以对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作出合理解释。不可否认,权利本位论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但对其过度推崇却会导致严重的僵化或分裂,因为权利的优先性并非绝对,其不能抛却对善的探寻和追求。  相似文献   
5.
6.
若要使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更具现实意义,则不能脱离善作为特定观念提供的价值指引,尤其要对权利优先的绝对化保持高度警惕,否则权利本位论发展到极端就会造成分裂和僵化,以致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权利背后总有善作为支撑,善会对权利产生深刻的内在影响,但却不可据此对善的价值和功能有所夸大。善对权利的影响有其限度,切不能以善为名侵犯权利。原初状态对权利与善的预设源于理性建构,但权利相比于善而言并非完全形式化,两者均带有实质性的面向。在优先性问题中,权利与善并非处于彼此对立的两端。理解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必须从权利与善这两个概念入手,发现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内在一致性,找出其相互间暗含的共识与默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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