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综合类   5篇
  2023年   1篇
  2022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7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通知—移除"规则作为网络服务商应对权利人侵权指控的免责抗辩依据,对于网盘经营者而言同样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限定"应知"的认定标准,避免附加给网络服务商过高的事先审查义务或模糊网络服务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可以借鉴美国法中的"专门代理人机制"与日本法中的"七天通知移除机制",以期完善我国现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中的商品收货地是否具备管辖权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也有观点认为是侵权行为地。上述观点是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中的“信息网络方式”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8条中的“侵权行为地”存在不当理解。如果认为网购收货地法院具备管辖权,则会与《民事诉讼法》中“两便原则”之立法精神相抵牾,同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网络销售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应当明确网络销售收货地并非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同时参考比较法上的做法,通过“最低程度联系”原则以及滑动标尺法Zippo交互性测量分析的方法,来判断被诉网站是否具有交互性特点,从而确定适合的管辖地。除此之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可以通过确定保护性管辖原则以及强化当事双方签订管辖协议等做法,来促进对该问题的化解。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恶意投诉的类型主要有虚假事实投诉、投诉交易牟利和利用投诉扰乱竞争秩序三种类型。造成电商平台恶意投诉问题愈发严重的原因,主要是投诉发起成本过低、被恶意投诉者维权困难、电商平台对恶意投诉干涉不足以及现有"通知删除"规则存在明显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为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案件的发生,从立法论层面可以建构"反向行为保全+第三方保险"相结合的规则,从解释论层面可以对"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而从平台自治层面可以结合平台所具有的公法与私法并存属性,要求平台对经营者涉及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发挥主动监管职能,同时在涉及违反私法义务的案件中,平台可通过将多次恶意投诉者设置共享"黑名单",以及要求在特殊节点上的投诉者提供一定担保等方式,进一步化解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  相似文献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第2款有关商业标识的部分应当删去其中的“商品形状”、“企业集团”、“域名主体部分”、“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表述,并将“姓名、笔名、艺名”修改为“人格符号”,以期明确对商业标识这一概念的界定。  相似文献   
5.
GIF动图作为一种典型的用户生成内容,无论是从对素材的选择角度,还是从对画面的选择和编排角度来看,其都满足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因此,在现行实定法框架内GIF动图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在用户制作和传播GIF动图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对原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的侵犯。基于解释论立场,通常情况下制作GIF动图虽然会利用他人在先作品,但仍然不妨碍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这一结论也可依据四要素标准从学理上得以检验。同时,GIF动图分享平台在处理有关GIF动图所引发的纠纷时,需要遵循公私法二分的处理方式,即对于有关GIF动图私法方面的争议,应当遵循被动审查的原则;而在面对有关公法方面的争议时,原则上应以接到投诉作为其采取措施的义务来源,但对于特殊内容仍应主动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