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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尤其是醉酒、吸毒后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犯罪行为,它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一般刑事犯罪.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应当对这类行为加以规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刑法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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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基本构造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除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外,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财物的占有、持有状态也应成为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是否压制反抗是抢劫罪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构成要件,通过暴力、胁迫压制对方反抗的“对象”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所有者、占有者或对之处于保护地位的人.抢夺罪的行为人只是对物实施暴力,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是为了压制对方的反抗.行为人取得财物时实施的暴力、胁迫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是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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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社会对这种公正性的信赖。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对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作用的正确发挥、公正运用不可或缺,公务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他人没有得到这种利益,但仍然要承受公务行为不正行使的后果,因此,本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同时,即便职务行为是公正行使的,与职务相关联的公务员如果收受贿赂,国民对公务的信赖感就会丧失,公务的正确行使就会受到损害或会产生这种危险。贿赂的范围应当包括与职务相关的非法报酬或不正当利益。即贿赂包括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等能够满足人们需求和欲望的有形、无形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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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2(4):91-102
被害者的承诺问题,虽然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是一个并不显眼的小问题,但是,由于这一问题与刑法学的基本立场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论及被害者承诺的本质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违法性的本质问题。在尊重个人自由不受妨碍的前提下,对其权利的行使首先要以承诺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进行约束。同时,也需要着眼于社会伦理秩序,就是说,依被害者承诺的行为,在社会上是否具有相当性,是否符合在特定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通常观念;如果经被害者承诺而为的行为不为一般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或感情所接受,则不应否定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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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但是,该罪所要保护的并非是上述人员本身,而是通过上述人员执行的国家机关或相关部门的作用,即保护公务的公正、顺利进行才是该罪的保护法益.因此,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和保护对象是不同的.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向他人当面实施有形力,但并不限于向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行为,间接暴力及毁损相关公务人员周边财物的行为也应包括在内.威胁,是指告知足以使他人产生畏惧感的恶害,但应限于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受到被侵害的情况.至于告知恶害的内容、方法没有限制.从妨害公务罪的性质看,暴力、威胁行为只要达到足以妨害公务的执行即可,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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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指基于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导致意想不到的重大结果的犯罪形态。有关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根据,危险性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理论也有致命缺陷。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针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罪过形式的争论。结果加重犯中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参与原本就有危险性行为的人理应受到处罚,这一点没有异议。问题是,没有参与危险性行为的人缘何也可以成为共同正犯,这一问题只能从共同正犯的构造入手才能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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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善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2)
传统过失论将过失犯的处罚根据求之于稍加注意就应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一点上.因此,这种学说认为,欠缺结果发生预见义务的心理状态便是过失犯特有的本质要素.新过失论是在旧过失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过失不仅是责任要素,而且还是违法要素;不是所有的不注意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必须是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允许的不注意才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过失的根据,不在于过失这种心理事实,而在于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根据这种学说,作为客观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当考虑的是结果回避义务,预见可能性不过是其理论前提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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