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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逐渐深度融合,创新出诸如共享模式、平台模式等多种互联网商业模式。这些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所具有的差异化竞争、错位竞争、动态竞争和补贴竞争的特性,在刺激消费市场、提高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竞争秩序混乱、市场隐患增多等问题。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竞争规范还在孕育的背景下,亟需发挥政府监管优势,加强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两面性问题进行治理。然而,我国现有的“偏重防控”或“偏重促进”的监管理念、政府单一主体的监管模式、“地毯式”人力排查的既有监管手段,在应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时却存在重重困境。鉴于此,政府应当以监管优化为路径,坚持“防控与促进”并举的监管理念,实现多主体合作的监管模式,并引入智能化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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