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1.
汉代法政体制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长江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5,(5):64-67
汉代法政体制伴随廷尉的设置而逐渐形成.廷尉是汉代最高司法机关,但并非唯一有司法审判权的机关,丞相、御史、尚书等行政长官亦兼理司法.汉代所创制的疑狱谳报、录囚、杂治(议)、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制度,对中国封建法政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刘长江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77-81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重大发展。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扩大为大理寺,尚书官逐渐向隋唐时期的刑部演变,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司法监督功用不断强化,审判职能亦明显加强。皇帝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涉和控制较前更加频繁和强化。中央机关基本上各有专司,但又都参与司法实践,这标志着法政体制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彼此牵制的道路,为隋唐法政体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3.
刘长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11):295-299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相似文献
4.
刘长江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1):67-70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至清代臻于完善并开始解体。清朝承袭明制,建立了比较完整、严密的法政体制,其中实行的三法司会审、秋审、九卿会审等制度,非司法官员参与司法等,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但清代后期法政体制在运作中弊窦丛生、逐渐瓦解,直至1906年清政府改革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立。 相似文献
5.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和演变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长江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0(2):136-140
法政体制是伴随廷尉等司法机构和职官的设置而逐步形成的.战国秦汉是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期,隋唐是法政体制的发展期,明清是法政体制的完善期.直至清末中国封建的法政体制才告解体. 相似文献
6.
7.
刘长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7):139-142
从先秦至明清,我国历来都十分重视学校教育,历朝统治者均把学校教育提到治国之本的高度。汉代学校教育是置于太常的管理之下的,由唐至清,教育管理的主要机构即转移到了尚书六部中的礼部。自汉以降,学校教育管理的体制运作,主要是通过构建学官的组织体系、建立重要的管理制度等方面来进行的。 相似文献
8.
刘长江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64-69
元朝法政体制呈现以下特点:司法机构交错重叠,军政、宗教等各机关同时兼理司法,互不统属;司法机构设置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审判中推行"圆署制度"、"五府"审囚制、"约会制"等;将死刑最终判决权收归中央,掌握在皇帝手里等.足见元朝政府对各类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处理是慎重的.但也导致了元朝司法权的分散,助长了审判的随意性和擅断性,致使元代法政体制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种种严重的弊病.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