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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郝秀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5):92-101
在租赁航空器运营期间发生国际空难损害情形下,空难索赔人或基于方便诉讼,或为获取更高惩罚性赔偿,或对航空承运人索赔无果等因素的考量,会转向对航空器出租人进行追索.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并未排除航空承运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主体的赔偿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诉讼的五个管辖权,均为受害人追索运营航空器的出租人留下了空间和路径.1952年罗马公约对航空器所有人界定的模糊性,使湿租或干租航空器的出租人极有可能被"视为"或"推定为"航空经营人而遭致被索赔.但在航空诉讼实践中,追索对象的隐秘性、各国立法的差异性、相关国际公约排除责任的援用性等,使追索航空器出租人的空难赔偿责任存在诸多障碍,索赔之路并非易事.尽管如此,各国航空立法实践和司法判例为索赔人提供了可资利用的请求权基础:即过失委托责任、产品责任或替代责任.因此,航空器出租人应高度重视对空难赔偿的责任风险,应充分利用租赁协议约定的赔偿条款、责任保险条款、适航责任分配条款以及监控航空器运营条款等措施,进行有效防范.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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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海商法和破产法三重法律框架下的船员报酬请求权特征各异,关系密切。应在仔细剖析该项请求权具体构成和明确其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关注三种法律制度交织影响下的船员报酬请求权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互动作用,并注意到这种互动作用对船员报酬请求权可转移性及优先受偿性的影响。我国《海商法》需依据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一定的完善;未来民法典应参考外国法在总则部分对债权的转让及代位作出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上海自贸区亦宜先行开展建立跨国(境)破产法律框架的探索。 相似文献
8.
主流学说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类物权请求权,侵权即应适用停止侵害。这种类推是知识产权物权化的表现,容易使知识产权保护过强而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本质上,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内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造就独特的事实状态,不仅牵涉知识产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卷入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法院应基于侵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侵权发生的过错,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具体履行方式,采用灵活的措施修复侵权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应机械地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法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债之履行的一般法律规范,在特殊情况下不判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改为责令其赔偿权利人损失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实现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9.
韩国刑法典中,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明确规定有"自救行为"。韩国刑法中的"自救行为"指依据法定程序不可能保全请求权时,为避免其请求权的实行不能或显著的实行困难而实施的行为,其具有在紧急状况中私人代行国家权力的行为性质。韩国刑法"自救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自救行为状况;二是自救意思;三是相当理由。一旦成立自救行为,即使发生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将阻却违法性而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10.
系统治理视野下遗失物追回的立法局限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82-188
我国遗失物追回主要依赖于拾得人主动送还的立法技术缺乏系统治理思维,存在期待拾得人主动及时送还遗失物制度之功能乏力、失主悬赏追回遗失物制度之功能有限、帮助发现及追回遗失物之有效公力救济制度缺失等三大局限。克服局限之路径在于,立足于拾得人的"理性人"基础,回归追回遗失物第一性目的之遗失物追回制度本旨,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公力与私力合作救济模式,私法上增设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公法上新设公安机关行政调查及处罚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