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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典权的实质应从典权人和出典人两方面的角度出发。正因如此,其性质很难界定。根据我国台湾方面的经验。典权制度的弊端众多,同时基于我国国情考虑,其实用性和存在的基础已受到很大的质疑。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典权的制度化具有产生不利后果的风险。因此在新制定的民法典中不应规定典权制度,而直接由实践来检验典权是否还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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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在我国的法律中历经了从"立"到"废"的三进三出过程。虽然2004年全国人大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依旧保留了典权。但遗憾的是,在此后的几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2005年再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便删去了典权一章。至此,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没有关于典权的规定。典权的存废在学界已有很多争议,但最根源的是在于典权与中国文化息息相关。本文就仅从文化的视角,谈谈典权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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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秉坤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50-53
民法学界对于典制的定义,往往以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标的物为标准,以其为典权成立的要件。然而,通过对清至民国徽州典契的研究表明,典制还存在典权人不占有、不使用、不收益标的物的形态。民国徽州契约格式手抄本中称前者为"当契交业式",称后者为"当契包利租式"。"当契交业式"是出典人出卖不动产前的缓冲,"当契包利租式"是出典人转让管业权前的缓冲。完整的典制形态应是:当契包利租式→(回赎)→当契交业式→(回赎)→找价绝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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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冰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46-50
“典权废除论”往往从典权所谓的固有缺陷出发来论证典权制度的没落和消亡,没有看到这一问题的实质不是典权制度先天的不足或者缺陷,而是本土制度在西风东渐的立法体例下,如何很好衔接和融合的问题。由于典权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试图用国外的理论来解释或者纳入其体系之下,总会显得生搬硬套与牵强附会,我们肯定典权在现有物权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困难,也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在商事特别法的方式下对这一古老制度进行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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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韬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81-84
典权是我国的一项固有法制度。现存完整的规范典权的法令发布于唐中叶,明清两朝律典有关典权的基本律文的内容完全相同。典权为用益物权,有担保的因素,还有债权的性格。典权的风险负担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立法上加以规定。在我国,典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典权人的典权和出典人的回赎权均告消灭,而典物重建是典权人的权利。我国大陆的典权实践基本上遵行民国时期的有关民法规则。中国典权制度的未来发展完善取决于典权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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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波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7(6):744-748
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土地交易频繁,且以"活卖"为其特色。活卖的习俗源于北齐时期的"贴卖",其特点是出卖人暂时让渡土地所有权而保留日后回赎的权利。它是中国古代民间社会里一种常见的土地交易方式,与中国古代漫长的小农经济以及人们与之相适应的财富观念有极大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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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钱明星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9(1):110-118
用益物权在传统物地中主要是关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的他物权,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反映我国优良文化传统、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讲究立法技术等方面探讨了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具体有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结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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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立法与实践中有着丰富多样的典权制度,典权制度在中国古代的盛行有着深刻的思想原因,它既体现了中国以家为本位的传统伦理观念,同时典的存在是儒家"均平"思想的反映.典权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上整体观的观念,具有和谐性价值,有其它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