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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随着转口贸易及中间贸易的盛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由于第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受到限制,使得其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面临诸多风险。本文通过相关案例,分析了第二受益人与转让行及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指出第二受益人在实际业务可能遇到的风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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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指定,为防范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赋予了被保险人同意权。但在团体人身保险中,由于雇员与雇主事实上地位的不平等,使得雇员同意权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得到行使。与个人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道德风险不同,团体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风险主要表现为心理风险。赋予被保险人撤销权、限制受益人的受益额度、采取特殊的受益人指定规则、加强核保将有助于减少法人受益人的心理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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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峰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72-74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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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即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担保,担保人的责任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而取决于债权人的付款要求,故也被形象地称为"凭要求即付的担保"或"见索即付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便于债权人直接快速地实现债权,使担保人银行摆脱了产生于基础合同的争议,主债务人也可避免因提供抵押而使财产不能有效利用而产生的损失,银行的担保也提高了履行信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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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阳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102-110
鉴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制度对全社会传播正义的价值与公平责任制度守望互助的基本理念最为契合,因此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宜定性为公平责任的具体适用情形之一。由于精神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结合见义勇为者亟须优待的社会需求,应当将精神损害纳入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损失范围。关于具体的精神损害补偿路径,应采取多样化的救济机制,并且对精神损害补偿数额加以限制,实现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受益人双方利益的平衡,为《民法典》时代中见义勇为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性的解释论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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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以其优势在中间贸易中广为使用,UCP500的第48条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的最终决定权在银行,通常只能转让一次。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接受与否,通常由第一受益人决定。中间商可根据第48条的规定隔绝最终买方和卖方的联系,并通过修改信用证赚取差价。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风险较大,可通过增加转让行的责任来减少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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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7年1月24日,巴西社会福利保险局已走过了80个春秋。参加社会福利保险人数已达2000万人,直接和间接受益人达7000万,占全国人口的40%。据巴西地理统计局公布的数字,80%的70岁以上老人,70%的60岁以上老人领取社会福利保险,领取社会福利保险的家庭收入高于其它家庭15%。社会福利保险对维护巴西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