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王昌宜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2):41-44
19世纪中叶,白莲教起义、太平天国运动和捻军起义迭起,清政府囿于政府既有军事力量的不足,转而积极借助团练和乡兵的力量来镇压起义,敦促地方组织团练,修建圩寨。基于19世纪中期合肥地区的圩寨为考察对象,探析19世纪中期合肥地区圩寨兴修的历史背景、兴建过程、寨主的政治立场以及圩寨的大量兴建给晚清合肥基层社会及中国近代历史进程带来的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2.
崔岷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124-127
咸同之际,山东取代东南数省而被清廷视为新的财赋之区.然而,山东提供的田赋收入恐怕要远低于清廷的预期.个中原因颇为复杂,但山东团练的抗粮和敛费行动在当时已被认作导致田赋锐减的关键.团练的抗粮和敛费行动固然与绅民不满官府加重攫取乡村资源有关,亦应看到清廷团费自筹政策产生的意外后果. 相似文献
3.
周琳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22(1):77-79
以清中期白莲教起事为中心 ,主要考察与白莲教武装力量正面冲突最多、最激烈的巴山老林周边诸地区 ,以厘清当地乡里防御体系从孱弱渐趋完备的过程 ,并从这一角度把握清中期四川社会的发展状况 相似文献
4.
清廷针对太平天国的团练动员并非一次性的举动,而是于道咸之际经历了从最初要求广西一省“普行团练”,到太平军突出广西后逐步扩展办团区域,再到咸丰三年正月初八日向各省绅民发出总动员令的渐次展开过程。其间,随着各省安全形势的恶化以及一些地区办团效果的初显,清廷对团练动员的重视程度日渐加深,使得“办理团练”从最初边陲省份的御匪之策提升为面向王朝的救时良方。同时,由于意识到地方官无力完成办团过程中劝谕、捐输等繁重事务,清廷将广西地方当局创设的以在籍绅士协助地方官办团的做法予以谨慎推广,并于发出办团总动员令后不久开始向各省大规模委任在籍绅士,随之形成的“团练大臣”群体则引发了地方权力结构的显著变动。无论是通省办团还是委任在籍绅士,其推广过程中的小心翼翼反映出清廷对于民间武力和地方绅士既欲倚重又不无担忧的矛盾心态。 相似文献
5.
公局是由政府临时设置、地方士绅控制的办事机构,其职能涵盖地方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赋税征收、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护等.在具有移民社会背景的清代重庆,形成了由八省客长(移民客商)与"三里绅士"(本地绅粮)分别掌握、领导的公局机构:保甲团练局与三费局,夫马局的管事局绅则经历了从客商到本地士绅的转变过程.本文以<巴县档案>为基础,详细勾勒了清代重庆不同的公局在地方社会中扮演的作用及移民/地方士绅为公局控制权而展开的争夺,提出认识晚清地方公局体制中的士绅的行为既要注意到他们利益的一致性,同时更要注意到其相异性. 相似文献
6.
军队与军制问题历来是学界关注的热点,更是唐史学界研究的重点,对于兵制方面的研究,诸如府兵、兵募、健儿、团结兵等,涌现了一批非常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然而对于地域军事的研究则非常薄弱,尤其对于唐王朝国命所系南方的地方军队--土军,目前尚未发现相关的研究成果问世,这不能不是学界的一大憾事.本文拟从唐代南方"土军"的构成着手,探讨南方地区出现土军的"团练化",统领官员的"文职化"以及军力"薄弱化"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8.
郑小春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78-83
太平天国时期,在清廷积极倡办下徽州团练应时而兴。徽州团练的兴办得到了宗族和绅商在组织与经费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形成了"城乡设局"、"绅士统领"、"设防预警"、"相互协助"、"经费自筹"等地方办团特点。徽州团练在守卫乡闾中积极协助官军,甚至独当一面,钳制了太平军在徽州地区的活动,实现了清廷倡办团练之目的。太平军与徽州宗族之间的关系异常紧张和敌对,无疑是导致其在徽州战局不顺且受到致命钳制的一个重要缘故。毋容忽视的是,徽州团练的兴办给徽州地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相似文献
9.
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贺跃夫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4)
学术界一般认为,县级衙门是清朝国家对地方控制最基层的行政设置。本文考察县以下行政官署的设置及其职能,说明清代的县级衙门并非皇朝统治的终点,巡检司署等基层官署是相当一部分州县中位于县级行政衙门与村落之间的重要基层官署。然而,无论是县级、还是次县级的行政官缺,到晚清时均并没有随着人口的巨大增长与乡村社会管理的复杂化而增加,巡检司等官缺反而减少。其原因应从传统中国皇权与地方绅权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竞争与牵制的复杂关系中加以理解,太平天国以来,随着团练的广泛兴起,地方绅董依赖团练局所等非正式机构,在功能上逐渐取代官方的行政官署,成为晚清乡村社会的主要支配者,从而使晚清基层行政官署萎缩不振。 相似文献
10.
陈瑞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3):97-105
明清时期,徽州地方官和宗族、乡绅积极推行保甲制,并将保甲与当地的乡约、里甲、团练、宗族等组织相结合。在保甲编制过程中,既遵守朝廷设定的十进制原则,又执行官方倡导的"通融编列"等灵活性原则,组织编造了保甲门牌、十家门牌、保甲册、循环册、棚民册、另户册等各类门牌册籍,这些门牌册籍的登载范围和内容虽稍有差别,但皆反映了徽州地方官府对民间社会控制的严密程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