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公共预算,通过预算硬约束规范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行为,已取得理论上的共识。《预算法》规范地方债的重心应是地方政府债务收支行为,重新认识预算平衡,赋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适当空间,将地方债收入和支出纳入现有预算体系,建立以偿债资金来源收入和偿债支出为内容的地方债复式预算,并将地方债收支纳入预算草案中予以编制。地方债预算议案应经过本级人大和中央的双重审批,通过审批的地方债预算法案即成为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的具体授权规范,以地方债预算法案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制度抑制地方发债冲动并对地方债收支行为予以监督。如此方使地方政府发债有序,实现地方债预算的全面、规范、公开和透明。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点,必须从法律上承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按照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进入市场交易,并由政府按统一的市场规则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3.
地方债风险虽然尚处于安全范围,但是禁止举债型的地方债管理模式已经失效。地方债的债务负担率增长很快,规范其管理已成为防范地方债风险的关键。建议通过建立相关预算管理制度对地方债予以约束。首先,确定预算中地方债管理目标是举债规模限制、遵从宏观经济目标与追求成本最小化。其次,建立规则控制为主,市场约束为辅的地方债管理模式。最后,以预算报告附录形式把融资平台预算管理纳入预算制度。 相似文献
4.
5.
6.
7.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