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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九月初四这一天,长安城宽达150米的朱雀大街老早就被四面八方赶来的民众拥堵得水泄不通,大家的目光不约而同地都集中到了大理寺司衙大门前,因为这天是一个谜底将要被揭开的日子,事情源起于9个月前唐太宗李世民同390名死刑犯定立的死亡之约,人们想知道,那些逃脱了牢笼的死囚们是否真的能够履行最初的约定,自投罗网,主动送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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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是其诸多职能中最主要的职能,然而在宋代司法与行政区分不甚明显的政治体制下,大理寺的司法审判常常受到皇帝、中枢机构(宰执)、权臣的制约与干预以及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等监察机构的监督与驳正.在这种"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政治环境中,大理寺很难做到依法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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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11):295-299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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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书·宋世轨传>所记高洋对大理少卿宋世轨所说的"台欺寺久",反映出北齐乃至整个北朝时期纠察和司法即御史台和大理寺这两个平行机构之间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大理寺或廷尉为审理刑狱的机关,而御史台为纠察百官的监督机关.两机构之间既存在着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关系,其地位又有所差别.保持御史台和大理寺之间微弱平衡的均势关系,既有利于保证中国古代的司法公正,减少冤狱的产生,也是皇帝对司法机关乃至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控驭的政治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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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8,(1)
在"防弊"治国理念指导下,宋代创立了"鞫、谳、议"审判机制。不仅地方上严格执行了这一制度,中央层面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制度。宋神宗元丰改制,大理寺设右治狱,掌京城百官犯罪案、皇帝委派案、官物应追究归公案的审讯;同时设立左断刑,负责详断各地文武官员犯罪被劾案和各地报呈的疑罪上奏案。右治狱推鞫的案子须送左断刑详断,贯彻了鞫谳分司的精神。详议是建立在鞫、谳分司基础上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即地方奏案(已鞫)报大理寺、刑部断,再经审刑院详议。大理寺和审刑院断、议如有争执而无法定案时,宋还设有尚书省集议程序,以解决疑难问题。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宋代祖宗家法"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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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和演变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长江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0(2):136-140
法政体制是伴随廷尉等司法机构和职官的设置而逐步形成的.战国秦汉是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期,隋唐是法政体制的发展期,明清是法政体制的完善期.直至清末中国封建的法政体制才告解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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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伦字明卿,号楼居子。光绪《沁水县志.常伦传》云其"五六岁时,能诵书赋诗为奇语,咄咄惊人,见者莫不叹赏。"其父常赐曾将常伦年幼时"所为诗文,质之当代文人李崆峒(梦阳)、何仲默(景明)辈,故一时声噪士大夫。"正德庚午(五年,1510),常伦年十九,举山西"乡试第二,宴鹿鸣日,历阶而升,请与第一人复试。藩臬诸大夫尉解之曰:‘子固应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