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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对先使用者的抗辩权、商标使用的认定、商标抢注的规制等内容首次加以体现,但仍存在异议权受到不合理限制问题。在对日本等相关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得出使用是取得和维持商标权利的重要条件,亦是商标经济价值实现的前提,应将商标使用与商标的识别功能相联系,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健全商标使用之认定标准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另一方能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受损害方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在大陆法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解决相同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在规定大陆法系有关救济方式的同时,再行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起一定制度上的重叠和缺陷.  相似文献   
3.
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客观情况的变化会致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此时应由债权人选择是否解除合同,以摆脱对其无任何实际意义的合同关系的束缚。最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对期前合同解除予以了较完备的规定,《荷兰民法典》上的相关制度则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为合理解释期前合同解除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但也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4.
随着高科技技术在大众传播媒介领域的广泛运用,社会信息大量而快速地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流动.相当多的信息报道都涉及到社会个体的隐私,由此产生的隐私权之法律保护和大众传媒对隐私的公开披露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所以,如何化解矛盾,规范大众传媒的行为,从而保护社会个体的隐私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反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成为债权人向反保证人提出请求承担反保证责任时 ,反保证人据以法定的事由享有的对抗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反保证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反保证人的抗辩权可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反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二类是反保证人享有的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三类是反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相似文献   
6.
论保证人破产时的先诉抗辩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一般保证中 ,保证期限内 ,保证人破产 ,而被保证人尚未履行债务时 ,破产的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是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已到期时 ;二是当被担保的债务还没有到期时 ;三是当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破产时  相似文献   
7.
和凌 《人口与经济》2012,(Z1):165-167
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亦即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的拒绝给付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一方的单独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之法律效果的权利。抗辩权和形成权同为权利的一种类型,而非为形成权的一  相似文献   
8.
不安抗辩权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作为该双务合同基础行为的另一合同发生变更,此时如何保护双方的权益成为司法难题。由于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有限性,先履行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合同的交易基础为履行另一合同,那么在基础合同发生变更时,一方当事人可基于情事变更而中止履行。  相似文献   
9.
李思扬 《社科纵横》2011,(12):74-76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中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兼采两大体系的优点,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然而由于两种制度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难以避免。本文通过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比较分析,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合同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宜用预期违约制度吸收不安抗辩权,重构出最适合中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合同法》中确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行使的条件、程序、效力的逐一分析,指出“三权”的异同点。从而,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领悟、适用法律所赋予的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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