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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4(3):107-120
优良家风进入民法典,可有效化解婚姻家庭法独特的社会化要求与其并入民法典后的社会化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优良家风条款通过导入家庭在身份法上的主体地位、明确家庭关系中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公共秩序范围与来源,以及制衡婚姻家庭法的财产法化倾向,可有效反映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优良家风条款的效力构成包含了旨在规制家庭权力、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效力,以及推动道德教化的倡导性规范效力,但其核心是引导司法过程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效力。在具体适用上,应着重实现优良家风在处理监护人“失管失教”与家庭成员造成外部损害之间的关联性证明、在合理维护家庭稳定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在限制假借身份行为谋取不当财产利益行为的功利性效力,以及在创设基于优良家风的独立法益等方面的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婚姻效力瑕疵的规定应该解释为具有封闭性。从法政策的视角看,欺诈行为只有在涉及婚姻实质时才会影响婚姻效力,而法定的涉及婚姻实质的欺诈只有隐瞒重大疾病这一种;重大误解不足以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采取虚伪表示不影响婚姻效力的立场,反而更加有助于减少假结婚、假离婚等行为,且有利于维护婚姻登记公信力,至于附带的经济损害则可以通过区分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的法律技术加以救济;除未达法定婚龄者外,其他人不纯因其行为能力欠缺而致婚姻效力受影响,否则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弱势群体结婚的权利;《民法典(草案)》中曾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是为了解决“被结婚”这种特殊的婚姻不成立问题。从教义学的视角看,结婚的意思可以分为实质结婚意思和形式结婚意思,在我国法中,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就符合“自愿结婚”的要求,可以成立有效的婚姻。 相似文献
3.
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超出了民法的阈限,触及到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的关系这一根本,成了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对此,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方法论立场,即刑主民附论与刑民分离论。然而,这两种立场都有失偏颇。只有消除立场上的偏颇,才能将合同效力认定纳入正确的轨道。吸收资金不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应适用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此,由于追缴与责令退赔的适用所引发的刑民间评价矛盾及其对效力认定造成的干扰,才能被彻底消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行政犯,合同违法性评价,应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为根据。从规制对象来看,作为准入规制的《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不意在规制合同行为;依法益权衡而言,认定合同有效也并不阻碍该条规制目的之实现。因此,《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对该条的违反,不应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相似文献
4.
5.
柯勇敏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3):98-104
《民法总则》第85条与第94条两个但书在立法上首次涉及决议的对外效力问题,但欠缺理论基础与体系性关照,还存在诸多问题。理论上决议对外效力的作用方式是影响代表权或代理权,也唯有此等决议才有相对人的信赖保护的问题。相对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在决议有效或效力瑕疵时都会产生,在规范适用路径上必须回归已有的信赖保护规则。就此现行法已提供完整的信赖保护规则,且相互之间存在差别,无法提取出共同规则,因此不应在总则中以“公因式”的方式规定决议的对外效力。立法论上,这两个但书应删除;解释论上,这两个但书应作为不完全法条配合现有的信赖保护规则一起适用。 相似文献
6.
7.
以《学前教育研究》近25年(1994—2018)刊登的文章作为分析样本,通过Cite Space绘制有关学前教育文献的关键词共现时区视图、关键词共现知识图谱、高频发文机构、发文作者统计表等,并且根据CNKI文献计量可视化分析软件绘制1994-2018年期间我国学前教育发文量折线图。分析发现,我国学前教育研究经历了持续快速发展、艰难曲折发展、得到一定发展、取得较大进步以及快速发展五个阶段;经历了表层研究阶段、专业性有了一定改善、专业化倾向进一步加强、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四个阶段;南师大、北师大以及华东师大是学前教育领域的高频发文机构,是该领域专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冯晓霞、庞丽娟、杨晓萍、刘焱、皮军功等是高频核心作者,是我国学前教育研究的主要标志;研究的热点主题主要有:幼儿教师研究、幼儿学习与发展研究、幼儿园课程研究、幼儿园管理研究、幼儿园教学研究、城乡幼儿教育研究、学前教育专业研究、学前家庭教育研究以及早期阅读研究。 相似文献
8.
吴冬兴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3):30-37
《公司法》资本认缴制改革催生了以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为中心的实践纠纷.围绕着股东出资期限约定的效力构造,实务和理论在通说层面展开了胶着对决.强化出资期限约定效力的实践通说,不仅会带来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弊病,也会严重限制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否认出资期限约定对外效力的理论通说,则会回归资本信用的固有弊端,构成对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目的悖反.在法教义学层面,经由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续造规则的指引,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支点,应认可出资期限约定的内外效力结构,但是须赋予公司董事会催缴出资的相应职责,并辅之针对相关股东的限权、失权规则,实现公司经营管理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将人民陪审员"法律内行、同职同权"的角色期望纠正为"法律外行、异职异权",将人民陪审员"消极参与"与"过于积极参与"并存的角色认知纠正为"民主的参与者,事实真相的发现者和社会价值的代言者",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功能.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基本框架已确立的前提下,应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将改革的基本前提预设转化为正当的司法运作秩序,保证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生根发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事实领域的人民陪审员知晓争议焦点规范与人民陪审员一事一证规范,意见效力领域的合议庭评议规范和审委会及二审法院复审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