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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杨瑞龙  侯方宇 《管理世界》2019,35(10):82-94
国内学术界对产业政策的争论仍停留在"产业政策是否有效"的阶段,而真正的问题应该是"产业政策什么时候有效",即讨论产业政策的有效性边界。本文认为,产业政策本质上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一个不完全契约,由于剩余控制权分配既是缓解不完全契约环境下敲竹杠问题的方法,也是外部性内部化的途径,因此,本文构建了一个不完全契约模型来分析产业政策的有效性边界。本文发现,产业政策的有效性依赖于4个条件:第一,当政府目标与企业目标不一致时,政府对产出价值的评价足够高;第二,产业政策不应是"一刀切"的,要包含政府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第三,国家具备产权明晰化的微观基础;第四,政府不滥用谈判力。本文从不同方面对模型假设进行了讨论,发现结论是稳健的。  相似文献   
4.
陈林  万攀兵  许莹盈 《管理世界》2019,35(10):186-205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怎样的股权结构最能激励企业通过创新获得竞争力?为此,本文运用精确断点回归方法检验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终极控制权性质及控制地位突变对创新的动态影响。在"熊彼特假说"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终极控制权与企业规模对创新的交互效应。结果表明:(1)对于全体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的终极控制权在平均意义上对企业创新不具有显著影响。(2)一旦区分企业规模,国有资本的终极控制权更有利于推动大型企业创新。对于规模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国有资本取得终极控制权反而更有利于创新。(3)对于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终极控制地位的强化并不能进一步激励企业的创新行为。本文的主要政策含义是: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坚持的"抓大放小"国有企业改革战略具有较强的前瞻性与科学性,应予以坚持并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其他领域继续推行。  相似文献   
5.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损于集体利益的“搭便车”现象,用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探讨了成员社在联合社发展不同阶段做出行为选择的理论逻辑,并运用Matlab软件进行数值仿真。研究发现,在联合社初创阶段,建立奖惩机制可以有效解决较高的合作成本带来的成员社“搭便车”问题;在联合社发展阶段,一方面剩余控制权使得普通社比核心社更倾向于“搭便车”,另一方面俱乐部产品的形成增加了成员社对“搭便车”的预期收益,加大奖惩力度可减少“搭便车”行为。由此提出以下建议:联合社与政府加强监督;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成员社与联合社的利益联结。  相似文献   
6.
伴随世界范围内"一股一权"的弱化以及投融资多元需求的上升,类别股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不得不回应的一个基本制度问题。兼具股权、债权双重特征的类别股在丰富投资者选择空间的同时,也为融资人提供了实现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工具,其在国际证券市场独角兽企业的争夺中亦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我国至今仍未能建立起体系化的类别股制度,虽然证券监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探索,但总体而言仍比较零散,制度的核心要素未得到充分体现。未来类别股制度改革应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合理配置投资者、融资者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构建一体化的类别股制度。  相似文献   
7.
政府内部平级部门间协调活动是政府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沟通协调的制度设计一直是科层体系的短板。以B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技能劳动者项目制培训工作为例,通过研究发现:在项目委托方(中央部门)目标设定由强激励动员型向强考核规范型转变的过程中,为降低技术治理风险,承包方(地方部门)实现了将纵向动员向横向整合的转变,即引入政府内部平级部门协调运作共同实施项目。项目式协调发生的制度逻辑可分解为:项目制承包方(地方部门)保留项目资金支配权和检查验收权,确立协调主导权;向平级部门让渡项目使用激励权和过程监管权,与平级部门确立主从项目式协调关系。项目式协调为平级部门间合作探索出一条有效的制度逻辑,并可产生意外收获,形成责任分担、政绩共享的协调运行机制,为平级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创造了条件。  相似文献   
8.
中国的创新创业大潮催生了大量初创型科技企业,其中的部分企业科技资本与企业家人力资本并不必然重合,从而导致科技资本成为独立于风险资本、企业家人力资本之外的一支内生力量。这类企业由于自身的科技含量较高,往往受到政府引导基金的青睐,相互之间会形成一种关系型融资格局。在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以长期重复博弈模型为工具,结合风险投资领域内更加富有调整弹性能力的关系型融资契约设计,模拟推导了这类科技创业企业最优稳态关系型融资契约的演化过程,以及由此引发的在不同初始控制权配置情境下实现委托方和代理方双边激励的条件。  相似文献   
9.
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适应金融市场的新变化,推动新经济发展,中国允许双重股权架构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在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中存在管理层固化与内部人控制损害外部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因而协调创始股东与外部投资者利益关系,化解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矛盾,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非常重要。相较于其他规则,“日落条款”既能够形成合理激励机制,又能够有效约束创始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限制其不良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适当的控制权移转机制。为充分发挥“日落条款”的功能,中国应当修改现有规则,确立“日落条款”惩罚性条款地位,明确股东资格,删除“控制权变更”事项,增加诚信义务“日落条款”,明晰主动稀释与被动稀释,构建“日落条款”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0.
小米集团和优刻得分别是我国香港和内地第一家以差异表决权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梳理两公司双重股权对创始人控制权的影响,可发现:两公司的商业模式均需要在初始阶段进行长期投入,创始人掌握控制权利于公司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投资者对创始人人力资本的认可使得创始人在持续募集股权资金的同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创始人通过持有多倍表决权类股票实现以较低比例的持股获得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控制权,通过占有过半数董事席位获得董事会控制权。创始人控制也可能会导致创始人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可以通过增强信息披露、规范特别表决权的适用范围、完善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制度三个方面来降低这一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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