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3449篇 |
免费 | 147篇 |
国内免费 | 20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44篇 |
劳动科学 | 10篇 |
民族学 | 20篇 |
人才学 | 26篇 |
丛书文集 | 1345篇 |
理论方法论 | 234篇 |
综合类 | 1721篇 |
社会学 | 115篇 |
统计学 | 1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93篇 |
2022年 | 58篇 |
2021年 | 50篇 |
2020年 | 98篇 |
2019年 | 86篇 |
2018年 | 44篇 |
2017年 | 93篇 |
2016年 | 68篇 |
2015年 | 147篇 |
2014年 | 239篇 |
2013年 | 201篇 |
2012年 | 287篇 |
2011年 | 280篇 |
2010年 | 263篇 |
2009年 | 281篇 |
2008年 | 302篇 |
2007年 | 247篇 |
2006年 | 191篇 |
2005年 | 169篇 |
2004年 | 114篇 |
2003年 | 93篇 |
2002年 | 75篇 |
2001年 | 59篇 |
2000年 | 38篇 |
1999年 | 17篇 |
1998年 | 8篇 |
1997年 | 8篇 |
1996年 | 4篇 |
1995年 | 1篇 |
1993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36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刘清平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9(1):51-59
道德相对主义在解释某些文化的异质习俗时,往往从道德相对性的实然事实推出自己的应然理念,主张对所有的相对性道德标准都采取宽容开放的德性态度,却没有意识到这种价值诉求潜含着折衷调和无原则、让德性沦为伪善的严重弊端,最终会取消"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的终极地位,甚至纵容某些坑人害人的不义行为。要克服这种弊端,就应当站在正义一元主义的规范性立场上肯定多样性(而非多元性)的正当意义,一方面强调不可害人作为一元正义底线对于多样性的人类生活的终极约束力,另一方面宽容尊重所有符合这条正义底线、没有坑人害人的相对性道德现象,从而消解道德相对性与道德相对主义的张力。 相似文献
2.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确立了"全面先行调解"和"司法最终解决"的"双中心"纠纷解决机制,引发纠纷解决价值目标是"和谐还是正义"的思考.其实,植根于中国"无讼"传统的和谐价值有着巨大的包容性,与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正义并不存在冲突,不但与之兼容,而且高于正义,并可以对正义进行范导和适当构建.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价值目标可概括为"和谐包容正义".由此,在制度安排上,以和谐为价值目标的调解程序"全面""优先于"以正义为价值目标的司法程序,同时,和谐又指引司法裁判"合法"也"合情理",防止司法裁判与社会情理严重背离. 相似文献
3.
杜海涛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1)
常识来说,信任的前提必须是对信任对象的信息有所了解,那么对象的信息,包括品格、身份、名誉等将成为信任的条件。但是,现代开放社会中面临的更多是一种陌生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这种关系的交往通常面对的都是对象道德品格信息的"缺场",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习惯于对信任的"不选择"或不作为,这就导致了现代社会巨大的信任危机。而在现代社会中,却存在着其他形式的信任,即基于专门知识、体制和一种所谓商业精神的信任,这些信任虽然可以允许对象信息的缺场,但是其信任的根基却是规则或契约信息的完全"在场",而非对主体本身的信任。孔子曾提出"不逆诈,不亿不信"的原则,即不随意臆测他人是否相信自己的待人原则,这恰恰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信任品质,这种无条件的信任的风险和风险的担当诚然需要社会正义来支撑,但这种作为道德的信任上升为一种当代社会的伦理精神却是必要而迫切的。 相似文献
4.
5.
守法观念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还体现了人们对法律权威和伦理秩序的认知和态度。探讨守法观念在户籍与警察信任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凸显中国城乡居民权威信任的法治属性,同时也丰富了中国人的警察信任研究。当前,国内外学者还没有从守法观念的角度对中国城乡居民的警察信任进行研究。基于CGSS2017数据,通过建立城乡户籍、守法观念和警察信任的中介效应模型进行研究可以发现:首先,城市居民的程序正义信任和分配正义信任高于农村居民;其次,城市居民的守法意识比农村居民强,较强的守法意识促进警察信任;最后,从警察信任的不同维度来看,守法观念在城乡户籍与程序正义信任之间起到完全中介作用,守法观念对户籍与分配正义信任的中介效应小于程序正义信任,守法观念对中国居民有效性信任的促进作用没有城乡差异。 相似文献
6.
在霍布斯死后发表的著作《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中,霍布斯站在哲学家的立场与以柯克爵士为代表的普通法学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在他们的交锋中有关法律来源的问题无疑是全书的重心。法律来源于对正义的追求和捍卫,这是两者共同认可并遵循的,但是柯克认为,正义应该服从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即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属于他自己的一份”,而霍布斯则批判柯克的正义观趋于抽象,容易导致实际上的不正义;针对法律最高权威来源问题,柯克认为法律最高权威来源于法学者,而霍布斯则认为国王才是最高法律权威;关于习俗是否具有等同于法律的效力,柯克本人持肯定态度,霍布斯则持否定意见。 相似文献
7.
8.
9.
10.
强以华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2):170-174
休谟从人的自利和资源短缺的矛盾出发探讨了社会的起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正义的起源,指出自利是正义的原始动机。在深刻分析爱的特有内涵的基础上,休谟认为作为自然情感的爱因其“偏私”性质应是自利的主要内容,因此,他的自利作为正义的原始动机也可归结为偏私的爱是正义的原始动机。休谟所谓偏私的爱是正义的原始动机所强调的是,偏私的爱是正义的消极动机而非积极动机,即正义是控制偏私的爱(自利)的产物,所以,他关于爱与正义的理论给了人们两个重要的启示:其一,爱作为自然情感无法直接产生正义(以及正义社会);其二,公平的正义(以及公平的正义社会)乃是人类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