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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世界》2018,(7)
多个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安排可以降低经理人的代理问题,同时,也可以降低控股股东的私利行为。然而,多个大股东的存在可能导致监督过度,从而减少了那些从长远来说可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行为。基于此,本文以2000~201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多个大股东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本文研究发现,多个大股东的存在会抑制企业创新。进一步地,当其他大股东的数量越多、相对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时,对创新的负向作用越大;同时,我们还发现多个大股东会导致公司风险承担能力下降,对创新失败的容忍度降低,从而为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安排所导致的"过度监督"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支持。此外,我们还排除了大股东的合谋假说,并发现独立董事这一机制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他大股东的"过度监督"行为。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企业创新影响因素及多个大股东经济后果领域的研究文献,对现实中如何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以及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均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务实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与立法效果评估是完善法治体系的关键环节。在2015年法治发展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围绕完备性、科学性、民主性和受监督性四大指标构建立法评估指标体系,精心设计并修正针对社会公众、法学专家、法律执业者的调查问卷,借助随机抽样和立意调查两种实证研究方法,在全面考察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状况及其年度差异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得出具有可信赖度的评估结果,将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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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求是学刊》2019,(4):103-114
新《行政诉讼法》及76号指导案例公布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再次呈现巨大争议。基于合同定性标准的有效性及适用性,法国采取的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及行政优益权标准不宜作为我国出让合同的定性标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以德国采取的合同标的标准判断。出让合同以创设用益物权并取得对价为内容,可根据双阶段理论与前阶段的行政许可区分开来,具有民事定性的合理性。而且,将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在出让合同纠纷解决、受让方权益保护、法律连续性保持以及民法典制度完善方面具有优越性。在原两审法院未明确出让合同性质的情况下,76号指导案例提炼出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裁判要旨脱离了原案事实和裁判本意,有超越司法适用权限之嫌。 相似文献
7.
8.
9.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101-108
现有的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将诉前程序混同于一般民行检察监督程序,将诉前程序的内容简单地理解成督促建议其他机关组织履职。然而从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整体来看,公诉化的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负责把握起诉要件,法院负责审理诉讼要件,诉前程序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诉讼职能的审查起诉程序。诉前程序回归到审查起诉的本位,既是为了理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也有助于检察机关从积极履职与恪守谦抑的矛盾中解脱,在发挥诉讼职能的理论框架下强化检察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0.
张琦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27-35
案件范围的拓展是我国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来看,在规范层面,案件范围的拓展呈多路并进之势,但存在部分规范于法无据、拓展无序的问题;在实践层面,案件范围的拓展集中于诉前程序,导致诉讼审查程序搁置虚化,且社会公众仅能为拓展案件范围提供线索,参与拓展的渠道过于狭窄。对此,在拓展案件范围时应当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出发,以“公益”和“诉讼”为关键词,强调拓展的案件必须具备起诉必要性,强调诉讼审查程序的重要性,同时把公众体悟公益的敏感度纳入考量范畴,扩大公众参与案件范围拓展的渠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