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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88-96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较为繁杂,条文各自为政且不协调,有体系化之名而无体系化之实。一般规则的缺乏,使得现有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既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晰的指引,亦无法为未来之立法指明方向。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规则的建构,应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目的导向下,从三方面进行:其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仍不符合制度目的,宜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或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拓宽;其二,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主观要件,原则上可以“故意”统领与限定,体系下可以“重大过失”展开并有序扩张;其三,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损害后果要件,应当与“损失”脱钩,代之以“情节严重”,我国惩罚性赔偿损害后果要件的三类规定,其实均可作“情节严重”之解释。 相似文献
2.
黄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12
承揽工作物的受领,在中国台湾地区由于"民法"没有认为是定作人的义务,在"政府采购法"上虽然有规定,却因为契约约定将受领与验收画同等号,常有定作人迟迟不办理验收情况.又欠缺德国民法及VOB/B第12条第2项,承揽人得请求定作人就部分完成之工作,分别受领之约定,使承揽人暴置于现金流量不足的风险.从比较法的角度,讨论德国、瑞士及FIDIC新红皮书之规定,作为解决困境之参考. 相似文献
3.
4.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101-110
家庭财产是家庭共同体的物质基础,家庭财产制度旨在保护人类的生存繁衍活动,注重维持家庭共同体的存续与功能,由家长主导财产运行,亲属依据伦理关系获得财产利益。家庭财产领域遵循特殊规则,依身份联系设计财产权利体系,家庭中的财产不可明晰,成员只享有抽象份额,按照需要配置财产利益,个人财产处分自由受限。家庭财产秩序嵌入于伦理秩序,物权法和婚姻法规定存在冲突之时,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规则。家庭财产规则不宜与物权法简单接轨,物权法定主义在婚姻家庭领域应保持谦抑特性,在夫妻财产领域中应正确适用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不宜机械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善意取得涉及家庭唯一居房时,宜考虑家庭成员生存权和夫妻双方意志。 相似文献
5.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43-56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策,得到民法学家的热情回应。不过,由民法典编纂的核心议题——财产制度为主要视角可知,当前民法典编纂存在限制性客观条件,特别是计划经济残余因素对土地等重大问题的负面影响,对编纂划时代的民法典造成障碍。学者的法典化理想同历史上的"法律万能主义"类似,在现实中存在困境。为完成民法典编纂,学者的研究积累有待提高。民法学家与立法部门强调法典的民族性,但在立法实践中学者却由"中西会通"的愿景转变为"比较立法"的现实。因此,对当下民法典编纂热,我们特别需要冷静思考,重视处理上述问题,使民法典最终契合中国实际、有效回应本国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6.
7.
8.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提出并不是简单的宣传口号,也不是单纯的主观愿望,事实上,其有内在必然逻辑机理.以对时代问题和中国问题的价值拷问作出回应为逻辑前提,以民法原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融通为逻辑基础,以制度设计与规范化表达为逻辑展开,切实发挥民法典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民事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明确的行为准则. 相似文献
9.
《求是学刊》2021,(1):125-135
侵权责任的追偿权,存在于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以及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等不同形式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之中。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特别是在侵权责任的立法中,对于如何确定追偿权,认识不一致,理解不相同,立法规定也有异,缺少统一的见解和对策。事实上,侵权责任追偿权的法理基础,通俗地表述就是"背锅"理论,即在多数人侵权责任中,责任人为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背锅";既然是责任人为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背锅",就应当有统一的"甩锅"的规则,这就是追偿权的原理。整理《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追偿权的规定,可以看到多数规定是正确的,但也有部分规定有待于一步深入研究,旨在提出更好的解决追偿权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0.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
从比较法角度看,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搭配、以为特别法持有的强制登记态度为其适用前提以及仅将"善意第三人"限定为未经登记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所不能对抗的主体,此三项为我国《物权法》第24条记载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要件的具有制度意义的标新立异。但这些标新立异都显得非常不恰当,致使此条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这部法律中,故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实不宜再将此条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