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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可用于评估司法裁判,取代以结案率为主的法官绩效考核方式,这一过程实质是运用人工智能完成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无疑需要经验,但是法律推理本身并不需要经验,并且人工智能通过观察学习案例和不断演练裁判可以建立与人类相似的司法经验.运用人工智能绩效考核的行政属性决定其并未突破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人工智能通过建构算法模型,预先已经将归属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排除在外,与自由裁量权亦不冲突.总之,人工智能不仅能够克服既有法官绩效考核的缺陷、给予法官自由心证必要约束和辅助、间接规范我国诉讼使之同案同判,还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将人民陪审员"法律内行、同职同权"的角色期望纠正为"法律外行、异职异权",将人民陪审员"消极参与"与"过于积极参与"并存的角色认知纠正为"民主的参与者,事实真相的发现者和社会价值的代言者",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功能.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基本框架已确立的前提下,应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将改革的基本前提预设转化为正当的司法运作秩序,保证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生根发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事实领域的人民陪审员知晓争议焦点规范与人民陪审员一事一证规范,意见效力领域的合议庭评议规范和审委会及二审法院复审规范. 相似文献
3.
王延延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3):151-158
以审委会为代表的案件讨论机制的实践合理性正日益受到社会情境因素的影响,由此产生审委会决策机制的功能限缩问题。在审委会实际角色作用逐渐转变的过程中,法官会议讨论程序逐渐浮现并得到制度化。法官会议所具有的“正反校验”作用有助于解决疑难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权威来源问题,很大程度上替代审委会规范法律适用的功能。法院内部案件集体讨论机制的流变,反映的是法院内部权力集中度的差异,即从审委会的功能限缩到法官会议的制度化呈现出从集体决策权到集体讨论权的权力变迁过程。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官群体在审判权力方面渐进的规模化、结构化、自主化,集体理性走向个体理性的过程得到强化。 相似文献
4.
5.
透过角色分析发现,法官助理除了本色出演外,还扮演了“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角色,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角色异化。究其根源,乃相关规范对法官助理角色定位模糊,司法实务部门对法官助理角色认识不一,法官助理角色掣肘于法院科层化管理所致。为实现法官助理角色回归,应把法官助理定位为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业务的人,结合现行法律框架、法官审判工作需求及角色扮演能力规范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行为,在科层架构下构建以身份为基础、职权和薪酬为依托的单独序列管理体制,健全角色评估及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6.
审判质效的提高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现实考量。需要全面考虑对法院、法官的要求和对配套条件的要求。法院行政领导在前期对审判质效的把关、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作用的合理发挥以及"陪审法官制"的构建,已成为提高审判质效对法院的重要要求。对于法官而言,审判质效来源于具体的操作流程,除了审判礼仪和司法行为的规范之外,还需要强化职责意识和程序指引,同时辅之以责权利相统一的保障制度。从配套制度和条件的建构上,提高审判质效还需要统筹推进法官员额和政法编制合理配置,加强院校合作与书记员培养,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学并不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人民法院对各种解释方法的选择不是智识性的,而是策略性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否定法律解释方法的作用,特别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作用。为确保法律解释方法得到正确运用,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一方面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作为办案指导,另一方面要拓展生效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的广度与深度。而从长远来看,则需要改革完善法官制度,建设一支职业化与民主化相结合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8.
9.
10.
“司法附属行政”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古代法官地位就呈现出鲜明的附属性特征,这种特征同样体现在法院的地位和司法权的地位上,这也导致中国古代法官没有专门的职业保障制度,而这一切都深深地镶嵌在当时的人治大背景之中。通过与现代法官地位的比较,可以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古今法官地位以至整个司法状况的巨大差异。中国现代法官地位在独立性方面相对于古代法官有了巨大改善,但仍然不尽如人意,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进行反思和重点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