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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是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元年,标志中国进入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时代。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现代社会立法框架成为国家立法议程战略重点与优先领域。本文简要界定社会立法内涵外延与基本涵义,从社会政策框架与社会服务体系角度界定社会立法范围内容与优先领域,概述现代社会立法在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分析其体系性特征。在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尤其是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建成的宏观制度背景下,社会立法成为中国国家立法议程的战略重点与优先领域,社会立法在国家立法议程中的战略性优先地位明显。现代社会立法具有价值观化、政治化、争议性、社会福利理论为基础、福利财政化、经济利益化、社会性、福利性与生活福利化、伦理道德化、文化化、立法过程曲折漫长、专业性、发展变化性、立法社会影响广泛深远等14个体系性特征。如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妥善合理处理政策与法律关系,强化社会立法是时代赋予的使命。  相似文献   
2.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相似文献   
3.
在社会安全稳定的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政府职责的法律调整问题不可或缺。现行社会安全稳定法律赋予了政府较多干预社会问题的直接强力,而对于政府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个体、社会团体自治却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对此,我们应将社会安全稳定政府职责问题置于社会法体系中进行研究,将社会管理体制运行与社会法制运行统一起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安全稳定政府职责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4.
在历史的印记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制度的源起、发轫与成熟;在历史的印记之中,我们也同样可以洞悉得到工业事故法律制度之性格的糅合与演变:它即残留了侵权法母体里的部分因子,具有个别雇主(损害填补)责任的色彩;又在保险规则的改良下引入了风险分摊的社会化因子;在国家的强制干预与公法浸入过程里,更进一步吸纳了生存保障性的诸多因素。在三大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形成了今日工伤保险的独特性格。  相似文献   
5.
《劳动世界》2010,(7):65-65
济南大学法学院设有法学、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三个本科专业,拥有社会学硕士点。学院设有社会法研究所、社会工作研究所、司法考试培训中心、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热线等六个教学研究机构。学院现有教授7人,副教授20人,博士及其在读博士14人,硕士40余人。学院拥有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深受学生欢迎的师资队伍,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家1人,山东省有杰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教师1人,有海外及港澳学习进修经历的教师11人。全日制在校生1800余人,毕业生深受社会的好评。  相似文献   
6.
李春斌 《西北人口》2011,32(4):28-31,37
西藏在2022以后步入老龄化社会,其现有老龄化的进程和速度要比全国平均水平缓慢。在积极老龄化的视阈下,充分发挥地方自治立法的优势,制定专门针对西藏社会老龄人口的地方性规章,完善相关的地方性立法,从而为应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挑战,构建人人共享、不分年龄的西藏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7.
论经济法的中观归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之间存在一个中观层次,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观念的建立和政策性平衡的产生,中观结构要素中除了公法和私法之外又产生了社会法.公法、私法、社会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律本位、法律价值等方面存在着区别.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调整对象,以政策性平衡为调整方式,以社会本位为法律本位,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法律价值.上述四个特征与社会法相一致,因此经济法在中观层次上归属于社会法.  相似文献   
8.
社会法是人权事业伴随使得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文章简要回顾和介绍了社会法的存在状态及相关理论观点,从历史发展的渊源中探寻社会法的产生与发展轨迹。社会法以社会权为其存在的目的,社会权是社会法的内核,是社会法的根本。社会权的界限就是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权的内容与范围就是社会法应当全面、完整体现和保护的内容和范围。社会法的范畴随着社会权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相似文献   
9.
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社会法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的第三法域,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佳的保护。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社会法,向弱势群体倾斜,保障和促进弱势群体享有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等各项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0.
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而人性始终是难以实证的假定,性善、性恶、性善恶兼有、性个人性或社会性等都是基于不完全归纳的例证的抽象甚至纯属主观唯心的假设,反映了思想者对人之本体的追问和对人性或善或恶或杂或无或个别或整体性等的描画。无论性善或性恶论者还是个人或社会性论者大多不反对法律的规范。法律当要合人性,尊重人之为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可成了悖人性、灭人性的恶法。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市民或私人权利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当坚持合人性的市民之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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