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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作为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窝案成员的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涉嫌将下属公司4.6万欧元侵吞,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被市二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辩护律师、法院均认定李汝军为难得人才,并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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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1):37-4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纳入职务侵占罪的调整范畴,学术界与刑事司法领域看法不一。从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的分歧与问题,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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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48-50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分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就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展开判断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涉案财物处分权、被侵犯财物自身状况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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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是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疑难问题。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包括“公务便利”和“劳务便利”,同时又有别于“工作便利”。对于“利用职务便利”的判断,应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从行为人具体从事的工作入手,结合其工作职责、财物所处的具体状态等判断行为人对财物是否具有“管理控制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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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之一的"非法占为己有",不以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合法持有为前提,也不以行为人本人对财物的占有为必要."非法占为已有"的具体方式包括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但不应包括侵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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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自1991年12月被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聘为合同制职工,先后担任过会计、信贷员和分社主任等职务,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立案审查,信用社以此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以所在单位在其工作期间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和交纳住房公积金等为南,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其所在单位为其补办丁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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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加强对职务侵占罪的分析研究,并科学区分该罪与盗窃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相关罪名,以推动该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精细化、合法化和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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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纯化为“侵吞”的一种,同时,只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意味着行为人占有了目标物,在自己占有的情况下盗窃无从谈起,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在主客观不一致的场合下,由于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使得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不能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由于主客观不一致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至少可以成立侵占罪,同时行为人主观上的职务侵占故意也可以评价为侵占故意,故行为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统一,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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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平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48-49
本文通过一些案例讨论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认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目的是让人们更清楚地了解这些法律 ,更准确地了解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