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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促进国有资产证券化、增强国有资产流动性是国资运营的主要目标。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到“十二五”期末90%以上产业集团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通过重点探索国资委持股上市公司的有效模式,以合理确定其职责、分析其面临的风险,进而从法律层面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研究表明,国资委直接持股、集团公司持股、平台公司持股等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国资委在具体选择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市场化程度、国资委自身改革的进度等各种因素,进而选择最适当的模式。  相似文献   
2.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正逐步转向价值创造和以价值最大化为基本目标。2010年初,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取代了传统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经济增加值是价值总量指标,借助经济增加值的计算结果可以直接判断企业是否在为股东创造财富。在实际计算经济增加值时需要对利润和资本等项目进行调整。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有助于引导企业更加关注价值创造,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但是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仍然存在问题:行政规定的资本成本率影响经济增加值的准确性、可比性,影响企业对于项目风险的态度;经济增加值指标可能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长期投资;依然存在企业管理者利用各种盈余管理手段调节利润增加经济增加值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国资委的多重定位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资委自成立以来出现了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是定位不清所致。本文分析了三种典型的定位冲突,并深入探讨了由此引致的突出问题,最后提出国资委应加快立法、搭建合理的三层次管理架构等建议。  相似文献   
4.
公司中经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董事及监事,负有公法上的国有资产经营监督职责,其对国资委当承担公法责任。当前的责任制度设计,多围绕其董事、监事的私法身份展开,无法为公法责任的追究提供充分的依据。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禁入限制等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为此,需从国家出资人代表公法责任的来源入手,分析现行责任方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围绕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职特性构建其公法责任。  相似文献   
5.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问题进入行政诉讼,缘于国有企业的公共色彩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附则规定,是一种特殊的信息公开诉讼类型。基于国有企业的复杂性质和监管机制,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诉讼面临着被告认定无序性、义务主体复合性、信息内容复杂性等难题。作为应对,一是要通过打破行政主体理论的藩篱,明晰被告主体资格的判定方法。二是以确立国有企业作为被告的中心地位、建立“平行选择”制度、引入“第三人”制度为着眼点,厘清国有企业与国资委在诉讼过程中的竞合关系。三是细化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判定标准,包括确立信息产生的主体、明晰信息产生的过程、鉴别信息内容的性质、分割复合性信息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国资委直接持股具有诸多正面效应,但也面临法律风险。当前应对和处理国资委直接持股的法律风险问题,主要有依据“角色理论”确定诉讼程序等5项措施。重点在于,应建立防范和化解国资委直接持股法律风险的长期制度安排,如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制衡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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