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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契约缔结后,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解除,也可在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由契约之一方解除。此外,行政契约还存在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契约的情况,这既包括私法契约规则中的法定解除权,也包括行政契约特有的法定解除权。但多数情形下,行政契约由于其公法属性而存在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2.
步兵 《人力资源管理》2010,(10):147-147
<正>档案工作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重要工作。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综合体现。目前,中小医院档案管理普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健全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3.
行政契约中的特权及其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特权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的行政立法及实践均认可了特权的存在。然而,特权行使超越必要限度又会对行政法造成破坏,使行政契约这种行政方式失去存在的价值。肯定特权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对特权的行使进行必要控制是平衡行政契约中特权与契约性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4.
<正>岗位设置管理就是对单位所需岗位的类别和结构进行设置,并且按照岗位进行人员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推进医院的岗位设置管理对于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现有医院收入分配制度、调动医院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院的科学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医院的岗位  相似文献   
5.
公共利益是行政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的重要基础,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也决定了行政主体需要享有单方变更权等特权。为了使行政契约的目的得以更好实现,应当承认行政主体为了避免公益之重大损害,有权对行政契约予以单方变更。单方变更权的行使不以合意为前提,但应当受到公共利益需要和比例原则的限制。同时,还需强化对该特权行使的程序控制,完善告知和听取意见、协商等程序性制度,并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充分补偿。  相似文献   
6.
行政契约的内容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协商一致得到变更,也可以在情事发生重大变化及公益可能遭致损害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予以变更。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契约的主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基于行政契约的特殊性,其内容或主体的变更存在着有别于私法契约的条件和规则。  相似文献   
7.
WTO与行政契约的发展及其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入世”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行政契约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前景,行政契约因其合意、平等、非强制、柔性化的优点,而具有应对WTO规则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目前,按照WTO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保障条款和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积极推动行政契约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开发区(园区)是吸引外商投资、发展新兴产业、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载体和带动力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战略调整,调结构、促转型,集中优势资源和力量,聚焦新光源、新能源、智能电网等新兴产业,实现了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并被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探索出创新提升园区竞争优势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9.
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是引起股东会决议纠纷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因而法院常以《公司法》第22条对其加以无效或可撤销的判定。然而,《公司法》第22条是以股东会决议存在为基础的,此种判定混淆了股东会决议存在的实质,造成司法实务中的模糊。股东会决议瑕疵认定并非单一标准,不应仅依"二分法"从瑕疵外观形式作判断,或按"三分法"以法律行为理论机械套用,而应从公平与效率两方面价值统筹权衡,且应将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补充到《公司法》第22条中,从而解决司法上的困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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