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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在线使用的日益普及,使得临时复制的法律定性成为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以是否对临时复制件进行再利用为标准,可以将临时复制分为两类。其中没有对临时复制件进行再复制或间接传播的临时复制不属于复制。作品的在线使用所对应的临时复制件仅仅被感知的临时复制不属于复制。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二者的衔接却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各项财产权利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做法本身存在严重弊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在可能的三种选择方案中,扩张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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