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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政府责任法制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责任法制化,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题中应有之意。责任政府讲的是政府责任,包括政府的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其中的法律责任是核心责任而应该被重视和强调。用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代替法律责任是与法治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服务政府是当代服务行政、授益行政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律责任的约束下、在法律监督的环境中进行。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责任的法制化,要求明确政府法律责任的内容范围、承担方式以及追究其责任的方法。政府的法律责任包括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责任,公共利益保护法律责任,公共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公共安全保护法律责任。政府的所谓行政补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并非政府法律责任内容本身,而是政府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一种救济责任。  相似文献   
2.
行政法律义务分为积极的行政法律义务和消极的行政法律义务,消极的行政法律义务即为行政法律责任。由于积极的行政法律义务可能具有的多重性及其复杂性,为了更有效地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应加强对多重积极行政法律义务的研究。行政法律责任不等同于行政责任,二者也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行政责任是积极的行政义务,当这种义务是法律义务时,其消极的行政义务即为行政法律责任。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研究作为非法律义务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所应承担的消极行政义务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亚太比较法研究会成立了,这是亚太地区比较法学者研究与交流的平台,对推动和促进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比较行政法是比较法的一个分支,比较行政法研  相似文献   
4.
在行政诉讼中,利益对立双方均起诉的共同原告是存在的。承认这一命题,既丰富了共同原告的内涵,又是对共同原告利益一致、权利义务共同的传统理论的发展;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在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而均不到庭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应增加拘传这一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原告部分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而应是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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