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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不小,其产生于特定的家庭环境之中,一般都牵涉到身份关系的认定,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性调解程序以更有效地解决家事纠纷,也即将此调解程序前置于审判程序之前,强制予以调解。强制性调解程序的性质应为以合意性为主、强制性为补充的特性。此项制度的构建可以从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机关、调解范围、调解方式等方面作出一些程序的设计。  相似文献   
2.
与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原因在于没有认识到民事证据保全是一种程序;没有认识到民事证据保全制度除保全证据外,还具有开示证据的功能。应扩充证据保全范围。允许口头申请,准予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上诉,依照证据调查程序进行证据保全,并建立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中的调解协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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