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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分析法治体系概念的由来出发,探讨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理论从法律体系发展到法治体系的内在逻辑和规律,并对如何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以及如何在制度实践中有效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了理论和实践意义上的看法和建议。认为当下要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重点,并且要正确处理法治体系化思想中如何贯彻落实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的问题,指出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作为全民普法工作的核心内容的重要性和意义。  相似文献   
2.
“法治中国”是实践“法治国家”具体的地理和空间平台,它使得“法治国家”的建设“脚踏实地”,它汇聚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各项具体价值要求,它在适用地域上呈现出“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的特色.作为“法治中国”的整体化特征,必须先有“国家法治”,然后才可能出现“地方法治”,“地方法治”不能脱离“国家法治”而存在.在实践法治精神的过程中,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没有特权,都必须按照统一的法治原则来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法治中国”正是从一个具体的主权国家概念的角度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具体法治”的各项价值要求.  相似文献   
3.
论立法的技术路线——专家立法在立法公民参与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应当反映民主价值的要求是立法的核心理念。由于立法活动本身存在的技术特征,所以,在规则设计上完全依赖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立法民主性价值必须受到立法的技术规则的限制,而在制度上有效整合立法民主性和立法技术性的最佳途径就是在立法活动中充分彰显专家立法的作用。专家立法实际上是立法民主原则与立法科学原则的有机结合,在立法公民参与中应当占据最核心的地位。要真正地以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对应和协调性作为立法活动质量高低的判断标准。在此过程中,应当妥善地处理立法活动中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之间的价值相互协调关系。  相似文献   
4.
"全过程民主"是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重要民主特征被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其目的是为了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政方针,充分发挥人民作为民主主体在公共决策和国家权力有序运行中的重要参与、监督和保障作用。由于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实现的重要制度载体,因此,"全过程民主"的实现必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民主特征的"全过程民主",不仅重视作为民主价值重要表现的"选举结果",更重视选举后的人民的参与和监督。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下,"全过程民主"也包含了应当充分发挥"协商民主"伴随人民民主全过程发挥治理作用的功能。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民主和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来推进各项民主制度建设,注重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程序机制以及民主治理方式的法律界限,从而保证"全过程民主"健康、持续和有序地发挥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的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法理学的意义上,对于法律行为的定义、性质及其发展,法律行为在法制过程中的意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法律行为系统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其中在内容和方法上都作了一些新的尝试,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构想。  相似文献   
6.
法律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必须正确地反映社会现实的要求,同时又应当有效地服务于社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和发展,法律制度也要不断地加以改革,才能具有恒久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7.
"依宪治国"的概念主要是从宪法的功能角度来考虑的。从法律实施的方法论来讲,宪法是"纲",其他法律法规是"目","纲"举才能"目"张。"依宪治国"的概念不是要否定"依法治国"概念的意义,而是要通过强调"依宪治国"来补强"依法治国"概念在实现法治原则方面可能存在的价值缺陷。坚持"依宪治国"的理念,首先  相似文献   
8.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法理和制度上一个最重要的手段就是适时设立以专门审理人权案件为主要制度功能的"人权法庭"。没有专门审理人权案件的人权司法机构,人权是很难得到法律制度的充分保障的。应当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组织系统内部设立专门审理人权案件的"人权法庭",目前主要负责审查死刑案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今后可以发展成专门审理各类人权案件的司法审判机构。应当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以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从而使得我国的人权保障获得更加完善和系统化的立法依据,进一步提高人权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准。  相似文献   
9.
论法律体系构建的非法治化倾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莫纪宏 《社会科学》2000,2(8):33-37
在以往的法学理论研究中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律现象以及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受到了普遍的关注① 。但是 ,由于法学理论对法律体系范畴的把握基本上是直观性的道德构造 ,因此 ,法律体系的逻辑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学术关照 ,有关法律体系的理性基础以及表象特征的描述多有强迫逻辑的痕迹 ,故而作为善知识的功用也没有充分地显示出来 ② 。其中 ,最主要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没有在法律体系与民主和法治理论之间建立有效的逻辑关系 ;二是没有深刻地揭示宪法在法律体系逻辑构造中的作用。结果在实践中导致了诸如…  相似文献   
10.
审视应然性——一种宪法逻辑学的视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运用宪法逻辑学的方法 ,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角度探讨了“应然性”的内涵 ,指出在价值论意义上的“应该”的逻辑形式表现为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两个价值区域。作为确定性的“应该”表现为以认识论为基础而产生的“不得不”和“不应该”。“不得不”作为一种能力判断是被传统的法哲学所遗忘的范畴 ,它可以避免“假设”理论给应然性所造成的过度不确定性 ,因此 ,应当将“不得不”作为考察具有最低限度确定性的“应该”的逻辑准则。“不应该”是超越各种文化内涵之上的普遍主义准则。作者基于对应然性的逻辑分析 ,指出应然的宪法和宪法的应然性属于两个不同的价值范畴 ,并由此区分了“前宪法现象”与“宪法现象”在构建宪法价值体系中的不同功能 ,强调现代宪法的价值核心是一种“法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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