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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内地的婚姻家庭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婚姻家庭法经1980年和2001年两次主要修法,获得重大发展.然而,与社会现实需求相比较,婚姻家庭立法过于简略,性别平等不彻底,若干制度尚待建立或完善,治理违法行为欠缺有效措施.未来面对非婚同居是否制度化、同性结合是否合法化、家庭功能与社会保障如何协调等重大问题,婚姻家庭法应当洞悉未来发展趋势,在保持优良传统与现代化之间找到平衡,合理引导和干预婚姻家庭.  相似文献   
2.
儿童,首先是独立的人,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是家庭、社会中的平等成员,其次才是父母的孩子.对儿童而言,父母、家庭、国家和社会承担的最重要任务是为儿童提供能使其成长为具有自决自治能力的负责任的公民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各方主体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应以优先保护儿童利益为原则,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不损害儿童权益为底线.家庭,是人类迄今为止确保儿童健康成长的最普遍的成功经验.在近现代社会,父母权利的基础和依据就是他们是最适合照顾自己孩子之人;或者可以说,父母是一种“公益岗位”,赋予资格就是为了抚养教育子女成年.国家立法不仅确认父母、家庭承担抚养教育儿童的责任,而且监督父母履行义务.儿童享有获得政府保护、要求政府履行义务的权利.基于父母能力的局限性和家庭功能的弱化,国家应当更积极地承担起其“家长”责任,为家庭提供必要的扶助,必要时直接替代父母承担责任,而且尽可能提高儿童福利水平.为克服我国现行法律保障儿童权益之明显不足,我国立法应当细化监护人的选任和改定,完善监护制度;增设儿童抚养费给付垫付制;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使所有儿童均享有适当抚养和教育,优先照护;建立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开放保护儿童利益的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3.
蒋月 《江淮论坛》2014,(4):126-131
自近代实行个人独立自由以来,个体不再从属于家庭。家庭抚育模式的根基变更。家庭中,成员关系平等化、结构规模小型化、传统功能弱化及外移,加之人性弱点,致使儿童抚育和病弱伤残者照护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成为国家责任。基于人权保障需要,当代国家越来越深地介入家庭,为其提供扶助、资助和服务,干预严重损害个体尊严和安全的行为,必要时直接照护个体。当前,儿童抚育和老年照护责任重。个体自我利益实现与病弱者照护责任承担的冲突时有发生。国家作为个体照护的总责任人,应当完善家庭福利,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政府应设立儿童福利局,建设"社区之家",发展多层次养老护理体系,实行家庭照护补贴和放假制,引入护理保险制等。  相似文献   
4.
5.
台湾地区为化解家事审判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历经十余年激烈论争,于2012年颁行"家事事件法"。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讼法理,创新家事争议解决程序。其主要特点是:将家事事件类型化并做专门化处理;统合处理家事案件;扩大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注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引入社工陪同、强制当事人医学检查等辅助制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减少家事争议处理成本。该法案的成效尚待实践检验,但其改革家事司法机制、提高家事纠纷处理效率、加强保护家庭弱者、促进家庭关系和睦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6.
为实现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人的目的,立法者应当对下列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认定与释明:家庭暴力的区分界线与类型、主体与空间范围,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及干预原则,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性质、立法模式。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发生在亲属之间的较严重不当对待行为,提议引入"关联人"概念,将具有特定亲密关系人之间发生的暴力纳入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有边界的,按一个理性人的判断,能够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处理矛盾的合理行为之界线。为保护个体的人权,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公权力责无旁贷。家庭暴力防治法应明确积极干预、程序正当等原则。为克服现行法因欠缺防范家庭暴力和救助受害人的具体措施而难有成效之局限,我国应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制定单独的、综合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相似文献   
7.
构建婚姻家庭诉讼司法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数十年来,调解作为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独立程序和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肯定.调解适用于婚姻家庭案件,因两者各自特点,不但必要,而且社会效果好.我国仅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坚持调解程序先置,且调解程序不规范.近十余年来,司法实践中,法院为提高结案率等因素考虑,离婚案件司法调解日渐式微,有"走过场"倾向.借鉴外国法经验,反思中国的司法调解,有必要将调解程序的强制适用扩大到所有婚姻家庭诉讼,建立家事调解的程式,规范司法调解,优化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解决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8.
蒋月  韩珺 《东南学术》2001,(2):19-24
本文对父母子女之间,特别是离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亲权制度及其规范内容作了探讨,主张用亲权和监护相结合解决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养,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9.
英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社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通过实施民事保护令等全新的法律措施,经相关人申请,法庭依法签署互不妨害令、占有令、禁止骚扰令、儿童评估令、儿童紧急保护令,及时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法律全面地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取得了良好成效。借鉴英国经验,我国应转变观念,革新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及时保护受害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社会干预机制,立法规范干预家庭暴力的程序,创设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总结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教训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保障每个家庭成员享有安全、文明的家庭生活环境。  相似文献   
10.
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是现代国家的成功做法。我国台湾地区也不例外。自50年代后期起,台湾陆续制定了诸多社会保障法律法令,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完善的社会保障网,为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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