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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司法实践中的推类方法与民间规范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将民间规范引入司法过程以正当化案件裁决,是和谐司法的内在要求。清代司法官运用推类方法,将民间规范引入司法实践中以填补法律漏洞,正当化案件裁决,这对和谐司法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当下将风俗习惯运用于司法实践,在运用类比推理解决疑难案件过程中,必须借鉴推类方法的优长之处,以弥补类比推理的不足之处。唯有如此,才能弥补法律漏洞,解决疑难案件,提高判决的正当性和说服力,才能真正将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合起来,达致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2.
开启甚至穿越法律之门对于法学新生来说意义重大。秉持对法学的挚爱之情,深度把握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辩证关系和法律语言,并将素质的养成重于知识的获取贯穿学习过程、真理在胸但以追寻法律真理为业等构成这一过程的若干重要元素。透过这些元素能够构思的法律人只是一种合格形象,一个开启穿越法律之门的新生,理应通过实际行动不断展示这一形象的不同面向,以铺就迈向优秀法律人的未来之路。  相似文献   
3.
贾焕银 《21世纪》2013,(12):21-24
中囤特色法律体系形成是30年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但法律权威并未充分彰显。现行法律体系更大程度上是文本意义上的,更多依赖国家强制力撑持而获得形式上的普遍服从。法律权威应当是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的统一。在规范的和制度化的特征方面,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医疗纠纷已经被纳入社会纠纷治理框架,转变为一个社会治理问题。 恶性医疗事件的 频繁发生表明医疗纠纷并未得到有效治理。 当前的医疗纠纷治理实践可以归结为问题导向的治理模式。 这种治理模式注重医疗纠纷中的显性问题却忽视了其发生发展的内在逻辑,治理纠纷个案但却无法根治 原因事实,存在一种固有的视域障碍。 究其症结,主要在于该种治理模式强调对医疗纠纷静态的结构分 析而忽略其动态过程。 要克服这种视域障碍,就要从过程视角来认识医疗纠纷并以过程思维来理解医疗 纠纷治理实践,在具体治理中引入过程性分析,既治理个案又能够根治原因事实,塑造医疗纠纷过程治理 模式,进而实现对医疗纠纷的全面、整体、动态与根源治理。  相似文献   
5.
强奸罪中的贞操权的民事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贞操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在强奸犯罪中仅让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现行法律对于贞操权的保护存在不足。笔者于此提出了几点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6.
民间规范的性质及其司法适用逻辑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民间法不仅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工具,而且也得以各种形式纳入司法过程而助益于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法多面性决定着民间规范司法适用的可能空间.共识撑持基础上的制度设计与民间规范的发现、规范性与事实性间的互渡和事实性思维构成了民间规范司法适用逻辑的三个普遍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各种实质性因素的考量必须坚持按照法理出牌,否则民间规范的司法适用就可能成为法治发展的阻碍而不是一个活化因素.  相似文献   
7.
规范意义应当是在立法者、规范文本和规范接受者的理想沟通语境中获得的.但由于威权主义法治观的局限性,行之有效的理论应是恢复、提升法官和社会公众在规范意义建构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从制度设计而言,法官不该是立法者而应当是法律解释者和富于创造性的造法者.而从事实阐释角度来看,法官不仅要是事实构成的有力建构者,更应该是生活事实的深刻理解者.社会公众是当然的(法律)规范接受者和意义建构者.  相似文献   
8.
贾焕银 《东南学术》2007,(1):120-126
法律所达致的秩序与法律自身规范、事实逻辑自恰性的同一是法律安全的基本内涵.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自身安全在具备自恰的规范逻辑结构独断属性的前提下,还应当建立与社会的良性沟通机制.在国家秩序和全球秩序的构筑过程中,只有在一个具体的理想图景指导下,在多元规则整合和多元主体契约性商谈基础上,实现秩序维持力量由强制力向约束力的转变和主权的契约性面向,才能达致全球化视阈下的法律安全.  相似文献   
9.
漏洞补充乃是针对特定的生活事实,建构恰切的具体法律规范的过程。一些漏洞补充理论认为,漏洞补充中具体规范建构的支撑材料必须要到各种社会规范资源中去寻找。作为民间规范之典型的习惯是人类法律的来源、早期发展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习惯还是建构具体法律规范的重要基础和在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人们行为模式选择的基础性资源。民间规范作为漏洞补充因素的合理性,不仅以自身的本质理性得以展现出来,而且还能够通过对其它漏洞补充因素的支撑作用展现出来。  相似文献   
10.
由于语言的模糊性、调控对象的单一性和法律程序的局而不终性决定了法律的有限性,切实保障人权需要其他规范类型的协力作用。民间法秩序下的人权具有文化多元性、践行性和注重集体人权等特点。民间规范对于人权之保障是通过多样化的规范类型实现的,但是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乡村社会中人权之保障应谐合法律与民间规范之作用,才能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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