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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之一.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人的代表,自保险产生以来便已出现,并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当今世界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有较发达的保险代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特别是50年代后期以后,国内保险业务被停办,故保险代理市场未能产生。80年代以后.伴随着我国民族保险业的恢复、发展,保险代理也应运而生。1998年以后,随着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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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民主权利。公民选举权的实现需要选举制度保障,而保障公民的选举权是选举制度产生和嬗变的历史动因,也是选举制度发展的价值目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公民选举权有了更切实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民在行使选举权时还受到了诸多制约。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国外成功的经验,参照有关国际法律的规定,不断丰富公民选举权的内容,拓展其范围,创新其实现形式,完善选举制度,强化其保障措施,仍然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谐社会构建和人权保障中面临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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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加入WTO后,切实履行与保险有关的入世协议,积极应对入世后世界保险市场竞争的挑战,需要按照市场化理念和国际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不断完善我国保险竞争规则,克服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模式存在的缺陷。对于保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要"标本"兼治。特别是对我国保险业垄断经营的问题,不能照搬他国经验,而应结合我国保险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实际,逐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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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必须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即在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应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使人们在分享公共服务中有同样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宪法基础是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其宪法价值在于,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有效路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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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产品责任规定是社会转型期食品安全事故高发背景下的产物,对于缘起于《民法通则》、历经《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我国以往产品责任立法有诸多突破,在其之后《侵权责任法》又有了新的发展。这使得在产品责任个案中可能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冲突、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冲突。解决这些冲突,首先要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其次,可依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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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的民生问题与中国宪政高度契合,民生困境是某些宪法权利未能实现的反映,故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强化宪政理念,推进社会主义宪政事业,其关键在于构建和实施具体的法律制度来控制政府的权力,确保公权力的正当行使,保障人权,以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就具体路径而言,需要不断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之规定;需要善于运用宪法解释方法解决社会问题;需要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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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损失、履行差错与十倍赔偿——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法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突出存在的无形损失和履行差错,是《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偿的原因。但十倍赔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因为其赔偿的基数是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而不是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十倍赔偿仍不足以使食品经营者内部化其外部效应,也不会加重食品经营者的成本风险,更不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鉴于法律限制了十倍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金的数量,加之不安全食品的判断标准及其证明责任增加了获得十倍赔偿的难度,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之路并不平坦,十倍赔偿对食品消费者的激励不会导致滥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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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主权与公民的民主权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权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和基本构成要素。在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国家,主权的执掌者不同。人民主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人民主权思想经历了由观念到理论的发展过程。伴随资本主义民主实践的发展,人民主权学说不断成熟。近现代民主权利观念源于人民主权学说,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现代国家公民民主权利包括应有民主权利、法定民主权利和实有民主权利三种形态。现代政治文明不仅要保护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也要关注少数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民主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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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要求贸易自由化,也要求政府积极有效地干预经济。作为政府干预经济主要工具和手段的市场规制法要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与贸易自由化的产物———WTO规则相协调。为此,必须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充分发挥WTO规则促进贸易自由化、消除贸易保护主义、促进世界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选择适当的方式,对本国市场规制法进行调整,以实现与WTO规则的对接,为优化政府干预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在WTO规则未转化为市场规制法之前,可以按照WTO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其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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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宪政的基本问题。国家义务指国家对其公民的义务。国家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本文认为,人的生存与理性是人本主义产生的根源,此根源是国家义务存立的动因逻辑;总体性个体概念是马克思人本主义的基本范畴,此范畴是国家义务存立的运行基础;人的自由与发展是现代人本主义的核心价值,此价值内核是国家义务存立的目标取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