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关于集体成员资格和集体财产权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任丹丽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64-68
在我国现阶段,集体财产承担着保障该集体范围内所有成员基本生活来源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财产的存在形态和集体成员的身份判断标准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变化.集体成员的身份附着于集体财产,只要集体财产存在,集体成员对于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就应当得到保障.集体成员的身份应该在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结合成员的自治机制加以确定,以适应集体财产利用方式多样化这一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2.
任丹丽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6)
专利申请书中权利请求项部分的撰写,是整个专利申请过程的核心。对于专利工程师而言,不但需要考虑采取什么样的申请策略以使技术获得最充分的保护,而且还要注意平衡各参与人之间的贡献和收益。结合美国专利法的部分条文进行研究,可以得出一些权利配置方面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和权利界限不明,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次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管理权主体,解决了以往立法中的分歧,但是仍未解决我国集体土地权属不明所带来的集体土地流转中的低效率问题。简化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主体的性质和组织机构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4.
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任丹丽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56-60,75
城市化与集体土地国有化不能划等号。城中村的广泛存在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结果,也决定了集体土地在城市还将继续存在。城市化使得集体土地的价值日益凸显,城市化作为农业人口身份变动、集体土地性质变化的过渡时期,什么样的主体对集体土地享有处分和收益权,如何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城市化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提出的挑战。 相似文献
5.
任丹丽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6,19(3):320-324
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与水资源相关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不但在民法理论上引发有关水权性质的讨论,也无法满足现实中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将水权的性质定位于水资源占用权,有利于解决理论上的困境,防止水资源的浪费,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任丹丽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3):320-324
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与水资源相关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不但在民法理论上引发有关水权性质的讨论,也无法满足现实中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将水权的性质定位于水资源占用权,有利于解决理论上的困境,防止水资源的浪费,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价值。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