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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环境,在立法上似可借鉴国外法律,承认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多被认为是创业投资的最佳组织模式.然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有限合伙,与普通民商事主体的有限合伙在制度、规范、要求上差异很大,其本位取向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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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是在公司制形式、合伙企业形式和资金信托管理公司等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基础上 ,在一些地方立法中 ,出现的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种新的创业投资形式。它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技术创新领域 ,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它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对外代表等。如何规范这一投资形式的法律环境 ,在立法上可借鉴国外法律 ,制订一部全国适用的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形式的《创业投资法》 ,将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形式放置在《创业投资法》中 ,从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法定要件、分配机制和税收政策着手 ,专门为鼓励创业投资发展量身定作 ,以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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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经济时代的民法与经济法--兼论民法、经济法的社会利益与社会本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清旺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0(6):54-58
政治社会是手段,市民社会才是目的,民法、经济法正是繁荣市民社会最重要的法律途径。伴随着法律社会化的进程,经济法应时而生。民法社会利益与经济法社会本位以及民法强制与经济法干预具有不同的功能。在市场加计划的“混合”经济体制下,民法与经济法应探寻彼此和谐与归一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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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基于各自的文化传统和司法实践创设了风格迥异的代理制度理论体系.本文用历史、比较和概念分析的方法,围绕"等同论"、"区别论"两大理论的价值取向,对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中的代理制度作了分析、比较,并提出了中国民法典制定中应采取的立法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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