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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顺应新时代需要而被提出的发展理念,对其加以理论阐释亟需进一步揭示蕴含其中的复合选择观——即当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时,不是"单一选择"经济发展或者生态保护,而是"复合选择"基于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两山论"实践、供给侧改革、长江经济带发展所体现出来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复合选择观,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恪守、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凝炼、对环境正义理念的遵循以及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融贯。基于此,建议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复合选择观的引领下,通过生态法律体系的更新、政策的因地制宜、经济的转型升级以及配套措施的细化完善以实现新时代背景下的改革创新,从而为探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践进路再谱新华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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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的可能情形均被《合同法》第52条所囊括,实践中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最为常见。在前述合同无效情形下,由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中的一方单独、双方按份、双方连带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等迥异的司法裁判结果均有所呈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应先按"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的"文义射程"甄别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污染者"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则应承担按份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或者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则应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间的最终责任份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以期实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界定的息争止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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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山”论的实质在于揭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可被用于有效解释中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历程中人类在两者间的选择、放弃与坚持。我国当前可通过在禁止开发区走“生态优先”路径、在重点开发区走“绿色发展”路径、在限制开发区与优化开发区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路径对“两山”论进行分类实践。在分类实践进程中,亟须通过实行差异化财政投入政策、创新间接财政投入方式、增加环境税税额确定的考量因素、完善绿色信贷激励机制等举措进行政策导向,以及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协同程序”的模式建构、河长“职权职责”的制衡配置、生态保护红线“越线责任”的聚合创设、环保督察“强化问责”的程序明确、环境信用“特色评价”的指标设置等措施实现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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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许多风景名胜区都程度不同地遭到了"破坏性"开发,景区出现了"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倾向。实施"破坏性"开发行为者为少数利益集团和单位,背后都与管理机构的失职行为直接关联。管理机构在我国风景名胜区"破坏性"开发过程中的失职行为,源于其"经济人"本性以及对不当利益的追逐。因此,亟需重塑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开发中的职责,加强监督,以实现对我国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严格保护下的合理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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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制度乃罚金刑易科与修复性非刑罚措施的有机结合。该制度既可以为“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环境刑事司法提供制度载体,也可以为解决环境罚金刑的执行难提供变通方式,还有助于弥补环境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缺陷。对于构建该制度必然招致的易科客体等价性与科罚体系匹配性的质疑,可通过论证“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报应刑论”极端化的克服、修复性非刑罚措施对论争范围局限性的突破、“并科制”下易科的可适用性以及易科制度嵌入的可匹配性得以理论纠偏。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制度的构建需以嵌入《刑法》第37条为立法方式,以明确所判罪名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所判罚金无法执行以及所判刑罚未导致罪犯人身自由受限为实体要件,以申请、受理、审查、裁定与执行五阶段为必经程序,以期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融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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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护园林及园林设施,园林破坏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园林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制.但法的实施效果却并不理想.依据环境行为学等理论与设计必须为人的理念分析可知,园林设计对园林保护法实现具有影响,拙劣的园林设计阻碍园林保护法的实现,人性化的园林设计促进园林保护法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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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果关系"与"无因果关系"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周延性区分,两者虽相互对立,但各有侧重."有因果关系"侧重于正向证成因果关系的存在,"无因果关系"侧重于反向阻断因果关系的成立,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将推定"有因果关系"作为举证证明"无因果关系"的逻辑起点."次生污染物"对损害的"无因果关系"情形未涉及、"无因果关系"情形中污染物的到达标准未细化、"无因果关系"情形中损害发生地的范围未明确成为当前环境侵权"无因果关系"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建议增列"次生污染物"对损害的"无因果关系"情形、细化污染物的到达标准、明确损害发生地的范围,从而实现环境侵权"无因果关系"认定规则适用的息争止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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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伦理在现代风险社会的发展,《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范围也由“人身财产法益”扩展至“人身财产法益和生态法益”。法益扩展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指导与检验功能,其内涵与目的须分别通过“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得以诠释与实现。法益扩展视域下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遭致正当性不足、规范性欠缺等理论批判,建议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引领,推进“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设置的明确化与科学化,以妥善回应法益扩展所带来的理论诘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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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绍均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46-51,57
摘要:针对日渐突出的废弃产品问题,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于1988年首次提出了“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Iity”概念,他指出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承担延伸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要求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为核心内容,生产者责任延伸对生态规律的遵循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理论的指导原则;生产者责任延伸对“3R”原则的贯彻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理论的核心内容;生产者责任延伸对闭环反馈式循环目标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理论的直接目标。因此,循环经济理论表明了生产者为应对废弃产品问题承担延伸责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当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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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产品问题,乃指产品在消费后阶段被消费者废弃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针对日渐突出的废弃产品问题.瑞典的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首次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概念,指出EPR是生产者责任的延伸,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承担延伸责任.延伸责任乃生产者义务的新增,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商,也包括产品的进口商,确定承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的方法既需有原则规定,也需有特殊规定.延伸责任是为消除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而设定,其内容须包含于为消除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而承担的源头预防责任,产品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废弃产品回收、处置与循环利用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