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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强制救助属于海难救助的特殊形式,可定义为“海事主管机关,在其管辖水域,为维护公共利益,使用强制力,对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实施救助的行为”,其法律本质是海事行政强制。根据邻居原则理论,遇险船舶和相邻船舶存在邻居关系,对其负有普遍注意义务。遇险船舶的海难事故不仅对己船具有危险性,对相邻船舶也存在危险,故违反该义务,对相邻船舶产生潜在侵权责任。海事主管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实施海事强制救助,是对潜在侵权责任进行救助,存在救助效果,故享有报酬请求权。海事强制救助是对遇险船舶潜在侵权责任的救助,可参考国际油污损害赔偿体系,通过设立区域性海事救助基金,实现海事强制救助报酬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海难污染是现代海洋污染的重要因素,而传统海难救助并不包括环境救助,因而导致海难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只有通过海难救助报酬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环境救助问题才能得到很好解决。本文由“无效果,无报酬”规则,到“安全网”条款,再到现行海难救助报酬体系和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系统阐述了海难救助报酬体系的发展历程,提出在国际救助公约中引入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等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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