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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矿业发达国家,正在开采的矿山由三种分别独立的基本权利构成:矿产的归属物权、可以开发的特许权和实际开发的探采权,即"三权分立".矿产物权属排他性支配权,不需行政许可;特许权和探掘权是政府依法管制的市场准入,要经严格许可;其以"三权分立"为基本框架构建整个矿业制度.在我国,是"三权"合一的"一权制"矿业制度,比如采矿许可证是矿的产权证、市场准入证和采矿企业批准书的"一证制"."一权制"与"一证制"使矿业制度走入困境.应按‘三权分立"模式重构我国矿业制度,制定以社会管制为核心的<矿业管理法>.  相似文献   
2.
立体性矿业相邻关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业相邻关系是矿山企业与相邻对方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包括:他们在地平面上的矿业水平相邻关系;与地面垂直的空间、地表与地下重叠的矿业垂直相邻关系;地表以上的矿业环境相邻关系等。三者构成立体性矿业相邻关系。矿业相邻权的必要延伸和合理限制的单向性仅是矿业相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认识从传统相邻关系向现代相邻关系转化,是构建现代矿业相邻关系制度的前提。我国缺乏矿业相邻关系的立法,对矿山企业行为没有约束而放纵了矿山企业相邻权的滥用。很少有诉求途径的受害方被迫用上访、械斗等手段制止企业侵害,导致各方受损。应将矿业相邻关系的界定和保护纳入矿业立法。  相似文献   
3.
政府为遏制矿难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并没有达到根本目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意识到矿难的根源是采矿权人追求超额利润的冒险性.以法律制度规范采矿权价格,从根本上遏制超额利润,是遏制矿难频发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探索矿业行政合同制度的走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矿山企业依行政特许对矿产开发、生态恢复、矿山安全等方面作出书面的承诺,应属矿业行政合同.矿业行政合同,是当事人不同方向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公共利益最优化和私人利益最大化的最大公约数,是市场和政府双向失灵时政府利用市场的政策工具,是政府的强制又充分利用了市场激励和相对人的认同,是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并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民主行政的杠杆.矿业行政合同的订立实行特许权、参与保留、担保和公众参与等制度,其履行须引入强制制度;司法救济则实行双向模式的主动选择原则,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则适用行政诉讼,行政主体提起则适用民事诉讼,这种"双向模式"弥补了混合模式和单一模式的不足.  相似文献   
5.
行政特许权作为国外矿业管理基本方式的主要功能是矿业社会化.矿山企业利用互有资源体的优先、强势使用而容易产生经济负外部性,必须由政府进行严格而直接的事先管制,以保障所有权社会功能的发挥.在我国,行政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稀缺的矿产资源由行政机关根据权力的含量而不是价格的信号在市场外配置.对比中,能认识到我国行政特许权设置的错位和缺位,权利滥用、部门法封闭、特许物权设置、诸法合体是其主要原因.公权力职能转变、法制统一、目标明确是改革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限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法治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纪田 《理论界》2007,(10):88-89
所有权受到保护的同时应当受到限制,宪法和法律限制所有权行使是法治进程的时代要求;是理顺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杠杆点;是社会财富在市场中进行初次分配的权利安排;还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限制的标准是公共利益原则,限制的功能是内化权利行使时的负外部性,限制的效用是权利者和社会他人双赢,限制的实质是加强了所有权。  相似文献   
7.
土地具有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农村耕地转变用途后能获取超额增值收益,市场的局限性在于发挥土地经济属性的同时抑制社会属性。市场失灵为政府管制定位,政府通过严格的用途管制弥补市场不足。土地发展权是由人与土地关系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权利行使的社会化要求土地发展权主体承担社会性义务。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配置土地发展权,政府通过矿业市场准入制度审查矿业用地的合法性。强制性用途管制依赖法制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8.
探矿企业整体性法学分析能走出理论困境。探矿企业产权构成中,探矿权的资源产权是中心,货币、设备与知识产权是基础,行为产权是关键。企业与市场的边界以产权划定,探矿企业与采矿企业相接近又严格区别;探矿权与矿产权均属物权,但其属性不同;探矿企业互有资源不可分割,但可以排他性使用而使企业与市场边界模糊。公权力主体不是分配产权,而是建立、保护和限制产权,因为探矿企业的社会功能而必需国家严格限制,以真正保障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9.
矿业开发选择临时用地方式的价值仅限于特定条件下的非常时期,外化社会成本、扰乱土地秩序、缺乏权利定位等弊端,要求必须果断终止临时用地制度.国家垄断供给建设用地的格局面临变革,农村集体土地可直接进入矿业用地市场,创新性的地役权、空间使用权以及现代相邻权等权利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些因素为短期与局部的矿业用地从临时模式向常规方式过渡提供了成熟的条件.强制性制度变迁需要顶层设计,依靠矿业法以及土地法共同引导、规范和调整矿业常规用地方式.  相似文献   
10.
非法采矿的犯罪不完全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犯罪牵连盗窃罪和抢夺罪。盗采国有矿产物权占为己有是非法采矿的直接目的,也是所牵连犯罪的目的。犯罪目的的实现,导致国有矿产物权的损失,这是非法采矿牵连犯罪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法定授权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矿产,管理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从历史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应当废止。国家损失矿产物权的价值范围、价值认定,是刑事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但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有失公平。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形态,是民事连带责任承担的前提,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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