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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于集体维权过程,此类行为可进行分类研究.以城中村拆迁中的集体维权为例,"搭便车"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型"搭便车",即完全不参加维权以及参加维权而不愿意出资,但分享抗争成果的行为;另一类是自保型"搭便车",即出了资且愿意参加维权的部分人,在实施风险较大的抗争行动时"临阵退缩",坐等他人"冲锋陷阵"却保留自己勇气和行动的行为.对维权组织而言,后者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前者.  相似文献   
2.
3.
维护社会稳定是基层治理中的重要工作。在节日及重大活动中保持社会秩序稳定,防止诉求者在政府认为不适当的时候,以不适当的方式对外宣泄诉求是基层治理中常规的维稳内容。文章通过描述鄂北一个小镇在某次祭祀活动中的维稳过程,试图说明,目前小镇乃至于全国多数乡镇在维持社会稳定中,惯用一种以人盯人为手段,利用很多人员构筑出多层次的"人墙",将可疑对象控制在"墙"内,最大程度限制其向外界宣泄诉求的"人墙"模式。尽管,在多道"人墙"的阻隔下,维稳效果能达到治理者的预期目的,但这种维稳模式成本过大,而且只是暂时隐藏矛盾而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从长远看,不具有可持续性。同时,采取这种方式维稳可能激发诉求者对政府的不满,暴露政府维稳工作的"软肋",甚至可能导致政府和诉求者的关系陷入恶性循环,其最终后果可能是大幅度提高政府维稳的成本和代价。  相似文献   
4.
当前为村委会设置职能的法律既有国家统一立法也有地方立法。通过分析发现:统一立法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有所差异,在不同立法中不能保持恒定;指导及协助关系不仅存在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还存在于村委会与众多主体之间;立法中的某些职能设置没有充分考虑村委会的适格性问题,从而使村委会无法胜任。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中的职能规定,主要是大量重复《村组法》的内容,虽然在实施方式、方法以及步骤上起了一些具体化的作用,但并不普遍,尚未实现统一立法的“本土化”。在使村委会的职能具体化以及可操作化这一问题上,其他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做得比《村组法》实施办法成功得多,但它们在这一过程中增加了村委会的工作量,同时也强化了行政机构对村委会的控制。  相似文献   
5.
在以集体维权为观察对象的研究中,维权组织的内部管理规则是学界关注较少的问题。以H市“城中村”改造中八里墩维权组织的内部管理规则为基础,从该组织在维权领袖及维权骨干分子的产生与职责分工、维权经费的收支管理、维权会议的举行以及议事规则等方面入手,分析其内部管理规则。作为底层抗争的一个重要内因,内部管理规则深刻地影响着维权效果的好坏、维权组织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维权行为的理性程度。  相似文献   
6.
张丽琴 《社会工作》2013,(4):130-137
当前,学界研究者主要从抗争策略与维权过程中所遭遇的各种制约出发,分析影响底层抗争成效的因素,但对于抗争者或抗争组织自身而言,这些因素均属外因的范畴。事实表明,影响底层抗争成效的原因除了外因之外,还包括若干体现抗争者或者抗争组织内在状态的因子。本文通过对H市“城中村”改造中草根维权组织的长期观察发现,在外因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导致抗争效果显著不同的诱因在于抗争组织的内部差异。以A、B、C三个组织的运作过程和效果比较为基础,笔者认为,影响底层抗争成效的内在因素主要包括:草根民众对维权抗争的认同基础、维权骨干的对群众的引导能力、主要成员之间的团结程度及其代表群众实施维权的技能高低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有4种不同的方式规范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一些规定虽然文字表述存在差异,但实质内容没有不同;一些规定事实上改变了《村组法》对乡村关系的调整,同时,对乡村之间指导、协助的事项和方式的规定还不够完整。从当前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提升乡村关系法制化水平的空间是明确乡村之间有关指导、协助的事项和方式;在实现途径上,不是制定专门的《乡村关系法》,而是在现行《村组法》中增补相应的条款。  相似文献   
8.
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有4种不同的方式规范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一些规定虽然文字表述存在差异,但实质内容没有不同;一些规定事实上改变了<村组法>对乡村关系的调整,同时,对乡村之间指导、协助的事项和方式的规定还不够完整.从当前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提升乡村关系法制化水平的空间是明确乡村之间有关指导、协助的事项和方式;在实现途径上,不是制定专门的<乡村关系法>,而是在现行<村组法>中增补相应的条款.  相似文献   
9.
本文就反行政垄断中若干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主张《反垄断法》应建立以诉讼救济为核心,兼以立法救济和行政内部救济为辅助的综合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农村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为及时调解纠纷,维持社会稳定,实践中各种纠纷调处机制应运而生。本文分析了鄂北一个村庄的纠纷调处记录,研究发现,较之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现代司法准则,以"村庄法官"角色存在的调解者,不以立法条文以及事实情况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也并非是纠纷调处的主要目的,但他们在工作中特别注重当事人主观上的接受情况。同时,调解者经常集多重角色于一身,实行"保姆式"办案,还会动员多方主体参与到问题的解决中去;在另一些冲突中,调解者刻意不彻底解决纠纷,为当事人自动和好留下足够的空间,最终既平复了争议,又保存了当事人的颜面。结合村庄的调解经验,文章认为,尽管矛盾纠纷的增多,为现代立法快速进入乡土社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可能性,但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笼统意义上的法治理念,还是国家立法的具体规则都没有全面、彻底地进入乡村社会;各地村级调解机制设立和运作更多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而不是为了推进"法律下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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